4.2 阀厅、控制楼、户内直流场及GIS室主体钢结构工程
Ⅰ 一般规定
4.2.1 换流站建筑物主体钢结构工程的施工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
4.2.2 阀厅、户内直流场、GIS室主体工程采用的原材料应进行进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原材料按本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见证取样、送样。
4.2.3 钢结构安装时,必须控制屋面、平台等承载部位施工荷载,施工荷载和冰雪荷载等荷载总重严禁超过承载部位的承载能力。
4.2.4 钢结构与混凝土结构的连接采用化学螺栓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的有关规定对化学螺栓的施工进行验收。
4.2.5 混凝土后锚固工程质量应进行抗拔承载力的现场检验。
Ⅱ 主体钢结构工程
4.2.6 螺栓孔应采用钻成孔,扩孔宜采用铰孔法,不得用焊枪等烧制或扩大。
4.2.7 支承垫块的种类、规格、摆放位置和朝向,应符合设计要求。橡胶垫块与刚性垫块之间或不同类型刚性垫块之间不得互换使用。
4.2.8 在钢结构安装调整完成并检测合格后,对钢柱与基础的间隙用高强度灌浆料或细石混凝土等进行二次灌浆,并对钢柱柱脚进行防腐保护。
4.2.9 在对钢柱基础进行二次灌浆前,应对原混凝土构件接触面按设计要求进行凿毛处理,凿毛面积不小于灌浆接触面积的2/3。
4.2.10 水泥基灌浆材料的验收应以试验室检验为标准,检验项目应包括流动度、竖向膨胀率、抗压强度。水泥基灌浆材料现场使用时,严禁在水泥基灌浆材料中掺入任何外加剂、外掺料。
4.2.11 混凝土灌浆分二次进行,其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强度,同类型钢柱留置一组混凝土试块。
4.2.12 梁、柱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2.12的规定。
表4.2.12 梁、柱安装的允许偏差(mm)
注:h为高度;L为长度。
4.2.13 阀吊梁梁底标高偏差应控制在0~10mm以内。
4.2.1 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对钢结构加工、安装及防腐等有详细的规定,本规范对此不再重复。
4.2.2 本款强调原材料验收管理,根据钢结构工程的特点,见证取样送样试验项目非常重要,本条对见证取样、送样的见证人员提出了要求。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中规定,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涉及安全、功能的原材料在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中有规定:包括1)第4.2.2条规定的钢材及第4.3.2条规定的焊接材料;2)高强度螺栓预拉力、扭矩系数复验;3)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复验。
4.2.4 对混凝土后锚固工程质量的现场检验,要求同规格,同型号,基本相同部位的锚栓组成一个检验批,抽取数量按每批锚栓的总数的1‰计算,且不少于3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