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33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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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系统检测

3.3.1  系统检测应在系统试运行合格后进行。

3.3.2  系统检测前应提交下列资料:

    1  工程技术文件;

    2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和设备开箱检验记录;

    3  自检记录;

    4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5  试运行记录。

3.3.3  系统检测的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设单位应组织项目检测小组;

    2  项目检测小组应指定检测负责人;

    3  公共机构的项目检测小组应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组成。

3.3.4  系统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依据工程技术文件和本规范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数量及检测方法编制系统检测方案,检测方案应经建设单位或项目监理机构批准后实施;

    2  应按系统检测方案所列检测项目进行检测,系统检测的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3  系统检测应按照先分项工程,再子分部工程,最后分部工程的顺序进行,并填写《分项工程检测记录》、《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和《分部工程检测汇总记录》;

    4  分项工程检测记录由检测小组填写,检测负责人作出检测结论,监理(建设)单位的监理工程师(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表C.0.1的规定;

    5  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由检测小组填写,检测负责人作出检测结论,监理(建设)单位的监理工程师(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表C.0.2~表C.0.16的规定;

    6  分部工程检测汇总记录由检测小组填写,检测负责人作出检测结论,监理(建设)单位的监理工程师(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且记录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表C.0.17的规定。

3.3.5  检测结论与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结论应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2  主控项目有一项及以上不合格的,系统检测结论应为不合格;一般项目有两项及以上不合格的,系统检测结论应为不合格;

    3  被集成系统接口检测不合格的,被集成系统和集成系统的系统检测结论均应为不合格;

    4  系统检测不合格时,应限期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并重新检测,直至检测合格。重新检测时抽检应扩大范围。

条文说明

3.3.3  关于系统检测的组织的规定。

    系统检测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人进行。因为智能建筑与信息技术密切相关,应用新技术和新产品多,且技术发展迅速,进行智能建筑工程的系统检测应有合格的检测人员和相关的检测设备。

    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保证工程质量,也由于智能建筑工程各系统的专业性,系统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实施。

    智能建筑工程专业检测机构的资质目前有几种:1.通过智能建筑工程检测的计量(CMA)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2.省(市)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智能建筑工程检测资质证书》;3.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评审的《实验室认可证书》和《检查机构认可证书》,通过认可的检查机构既可以出具《智能建筑工程检测报告》,也可以出具《智能建筑工程检查/鉴定报告》。

3.3.4  关于系统检测的规定。

    应根据工程技术文件以及本规范的相关规定来编制系统检测方案,项目如有特殊要求应在工程设计说明中包括系统功能及性能的要求。此条款体现了动态跟进技术发展的思想,既能跟上技术的发展,又能做到检测要求合理和保证工程质量。

    子分部中的分项工程含有其他分项工程的设备和材料时,应参照相关分项的规定进行。例如,其他系统中的光缆敷设应按照本规范第8章的规定进行检测,网络设备和应用软件应分别按照本规范第7章和第16章的规定进行检测。

3.3.5  本条对检测结论与处理只做原则性规定,各系统将根据其自身特点和质量控制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第3款  由于智能建筑工程通常接口遇到的问题较多,为保证各方对接口的重视,做此规定。凡是被集成系统接口检测不合格的,则判定为该系统和集成系统的系统检测均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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