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智能化集成系统
4.0.1 智能化集成系统的设备、软件和接口等的检测和验收范围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4.0.2 智能化集成系统检测应在被集成系统检测完成后进行。
4.0.3 智能化集成系统检测应在服务器和客户端分别进行,检测点应包括每个被集成系统。
4.0.4 接口功能应符合接口技术文件和接口测试文件的要求,各接口均应检测,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检测合格。
4.0.5 检测集中监视、储存和统计功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显示界面应为中文;
2 信息显示应正确,响应时间、储存时间、数据分类统计等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3 每个被集成系统的抽检数量宜为该系统信息点数的5%,且抽检点数不应少于20点,当信息点数少于20点时应全部检测;
4 智能化集成系统抽检总点数不宜超过1000点;
5 抽检结果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检测合格。
4.0.6 检测报警监视及处理功能时,应现场模拟报警信号,报警信息显示应正确,信息显示响应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每个被集成系统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该系统报警信息点数的10%。抽检结果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检测合格。
4.0.7 检测控制和调节功能时,应在服务器和客户端分别输入设置参数,调节和控制效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各被集成系统应全部检测,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检测合格。
4.0.8 检测联动配置及管理功能时,应现场逐项模拟触发信号,所有被集成系统的联动动作均应安全、正确、及时和无冲突。
4.0.9 权限管理功能检测应符合设计要求。
4.0.10 冗余功能检测应符合设计要求。
4.0.11 文件报表生成和打印功能应逐项检测。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检测合格。
4.0.12 数据分析功能应对各被集成系统逐项检测。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检测合格。
4.0.13 验收文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4条的规定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针对项目编制的应用软件文档;
2 接口技术文件;
3 接口测试文件。
4.0.1 本系统的设备包括:集成系统平台与被集成子系统连通需要的综合布线设备、网络交换机、计算机网卡、硬线连接、服务器、工作站、网络安全、存储、协议转换设备等。
软件包括:集成系统平台软件(各子系统进行信息交互的平台,可进行持续开发和扩展功能,具有开放架构的成熟的应用软件)及基于平台的定制功能软件、数据库软件、操作系统、防病毒软件、网络安全软件、网管软件等。
接口是指被集成子系统与集成平台软件进行数据互通的通信接口。
集成功能包括下列内容:
1 数据集中监视、统计和储存
通过统一的人机界面显示子系统各种数据并进行统计和存档,数据显示与被集成子系统一致,数据响应时间满足使用要求。能够支持的同时在线设备数量及用户数量、并发访问能力满足使用要求。
2 报警监视及处理
通过统一的人机界面实现对各系统中报警数据的显示,并能提供画面和声光报警。可根据各种设备的有关性能指标,指定相应的报警规则,通过电脑显示器,显示报警具体信息并打印,同时可按照预先设置发送给相应管理人员。报警数据显示与被集成子系统一致,数据响应时间满足使用要求。
3 文件报表生成和打印
能将报警、数据统计、操作日志等按用户定制格式生成和打印报表。
4 控制和调节
通过集成系统设置参数,调节和控制子系统设备。控制响应时间满足使用要求。
5 联动配置及管理
通过集成系统配置子系统之间的联动策略,实现跨系统之间的联动控制等。控制响应时间满足使用要求。
6 数据分析
提供历史数据分析,为第三方软件,例如:物业管理软件、办公管理软件、节能管理软件等提供设备运行情况、设备维护预警、节能管理等方面的标准化数据以及决策依据。
安全性包括:
1 权限管理
具有集中统一的用户注册管理功能,并根据注册用户的权限,开放不同的功能。权限级别至少具有管理级、操作级、浏览级等。
2 冗余
双机备份及切换、数据库备份、备用电源及切换和通信链路的冗余切换、故障自诊断、事故情况下的安全保障措施。
4.0.3 关于系统检测的总体规定。其中检测点应包括各被集成系统,抽检比例或点数详见后续规定。
4.0.5 关于集中监视、储存和统计功能检测的规定。
关于抽检数量的确定,以大型公共建筑的智能化集成系统进行测算。大型公共建筑一般指建筑面积2万m2以上的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用房。对于2万m2的公共建筑,被集成系统通常包括: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公共广播系统,综合布线系统等。集成的信息包括数值、语音和图像等,总信息点数约为2000(不同功能建筑的系统配置会有不同),按5%比例的抽检点数约为100点,考虑到每个被集成系统都要抽检,规定每个被集成系统的抽检点数下限为20点。
20万m2的大型公共建筑或集成信息点为2万的集成系统抽检总点数约为1000点,已涵盖绝大多数实际工程的使用范围,而且考虑到系统检测的周期和经费等问题,推荐抽检总点数不超过1000点。
4.0.6 关于报警监视及处理功能检测的规定。
考虑到报警信息比较重要而且报警点也相对较少,抽检比例比第4.0.5条的规定增加一倍。
4.0.7 关于控制和调节功能检测的规定。
考虑到控制和调节点很少且重要,因此规定进行全检。
4.0.8 关于联动配置及管理功能检测的规定。
与第4.0.7条类似,联动功能很重要,因此规定进行全检。
4.0.9 冗余功能包括双机备份及切换、数据库备份、备用电源
及切换和通信链路冗余切换、故障自诊断,事故情况下的安全保障措施。
- 上一节:3.4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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