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33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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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19.0.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可包括安全防范综合管理系统、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和停车库(场)管理系统等于系统。检测和验收的范围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19.0.2  高风险对象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9.0.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的规定外,对于列入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的安全防范产品尚应检查产品的认证证书或检测报告。

19.0.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子系统功能应按设计要求逐项检测;

    2  摄像机、探测器、出入口识读设备、电子巡查信息识读器等设备抽检的数量不应低于20%,且不应少于3台,数量少于3台时应全部检测;

    3  抽检结果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子系统检测合格。

    4  全部子系统功能检测均合格的,系统检测应判定为合格。

19.0.5  安全防范综合管理系统的功能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布防/撤防功能;

    2  监控图像、报警信息以及其他信息记录的质量和保存时间;

    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的各子系统之间的联动;

    4  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应急响应系统的联动、报警信号的输出接口;

    5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的各子系统对监控中心控制命令的响应准确性和实时性;

    6  监控中心对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的各子系统工作状态的显示、报警信息的准确性和实时性。

19.0.6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检测系统控制功能、监视功能、显示功能、记录功能、回放功能、报警联动功能和图像丢失报警功能等,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中有关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检验项目、检验要求及测试方法的规定执行;

    2  对于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还应检测下列内容:

        1)具有前端存储功能的网络摄像机及编码设备进行图像信息的存储;

        2)视频智能分析功能;

        3)音视频存储、回放和检索功能;

        4)报警预录和音视频同步功能;

        5)图像质量的稳定性和显示延迟。

19.0.7  入侵报警系统的检测应包括入侵报警功能、防破坏及故障报警功能、记录及显示功能、系统自检功能、系统报警响应时间、报警复核功能、报警声级、报警优先功能等,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中有关入侵报警系统检验项目、检验要求及测试方法的规定执行。

19.0.8  出入口控制系统的检测应包括出入目标识读装置功能、信息处理/控制设备功能、执行机构功能、报警功能和访客对讲功能等,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中有关出入口控制系统检验项目、检验要求及测试方法的规定执行。

19.0.9  电子巡查系统的检测应包括巡查设置功能、记录打印功能、管理功能等,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中有关电子巡查系统检验项目、检验要求及测试方法的规定执行。

19.0.10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检测识别功能、控制功能、报警功能、出票验票功能、管理功能和显示功能等,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中有关停车库(场)管理系统检验项目、检验要求及测试方法的规定执行;

    2  应检测紧急情况下的人工开闸功能。

19.0.1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检测时,应检查监控中心管理软件中电子地图显示的设备位置,且与现场位置一致的应判定为合格。

19.0.1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安全性及电磁兼容性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有关规定。

19.0.1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的各子系统可分别进行验收。

条文说明

19.0.1  本规定中所列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范围是目前通用型公共建筑物广泛采用的系统。

19.0.2  在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中,高风险建筑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银行营业场所、民用机场、铁路车站、重要物资储存库等。由于这类建筑的使用功能对于安全的要求较高,因此应执行专业标准和特殊行业的相关标准。

19.0.3  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的产品需要取得CCC认证证书;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登记目录的产品需要取得生产登记批准书。

19.0.5  综合管理系统是指对各安防子系统进行集成管理的综合管理软硬件平台。检查综合管理系统时,集成管理平台上显示的各项信息(如工作状态和报警信息等)和各子系统自身的管理计算机(或管理主机)上所显示的各项信息内容应一致,并能真实反映各子系统的实际工作状态;对集成管理平台可进行控制的子系统,从集成管理平台和子系统管理计算机(或管理主机)上发出的指令,子系统均应正确响应。具体的集成管理功能和性能指标应按设计要求逐项进行检查。

19.0.6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检测要求和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检测内容。

    第2款  对于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检测内容的补充要求。其中第3)项:音视频存储功能检测包括存储格式(如H.264、MPEG-4等)、存储方式(如集中存储、分布存储等)、存储质量(如高清、标清等)、存储容量和存储帧率等。对存储设备进行回放试验,检查其试运行中存贮的图像最大容量、记录速度(掉帧情况)等。通过操作试验,对检测记录进行检索、回放等,检测其功能。

19.0.13  各子系统可独立建设,并可由不同施工单位实施,可根据合同约定分别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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