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机房工程
21.0.1 机房工程宜包括供配电系统、防雷与接地系统、空气调节系统、给水排水系统、综合布线系统、监控与安全防范系统、消防系统、室内装饰装修和电磁屏蔽等。检测和验收的范围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21.0.2 机房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的规定外,有防火性能要求的装饰装修材料还应检查防火性能证明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1.0.3 机房工程系统检测前,宜检查机房工程的引入电源质量的检测记录。
21.0.4 机房工程验收时,应检测供配电系统的输出电能质量,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21.0.5 机房工程验收时,应检测不间断电源的供电时延,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21.0.6 机房工程验收时,应检测静电防护措施,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21.0.7 弱电间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装饰装修应检测下列内容,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房间面积、门的宽度及高度和室内顶棚净高;
2)墙、顶和地的装修面层材料;
3)地板铺装;
4)降噪隔声措施。
2 线缆路由的冗余应符合设计要求。
3 供配电系统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气装置的型号、规格和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电气装置与其他系统联锁动作的顺序及响应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
3)电线、电缆的相序、敷设方式、标志和保护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4)不间断电源装置支架应安装平整、稳固,内部接线应连接正确,紧固件应齐全、可靠不松动,焊接连接不应有脱落现象;
5)配电柜(屏)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接地应可靠;
6)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和交流与直流的电线的敷设应符合设计要求;
7)工作面水平照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 空调通风系统应检测下列内容,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室内温度和湿度;
2)室内洁净度;
3)房间内与房间外的压差值。
5 防雷与接地的检测应按本规范第22章的规定执行。
6 消防系统的检测应按本规范第18章的规定执行。
21.0.8 对于本规范第21.0.7条规定的弱电间以外的机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62中有关供配电系统、防雷与接地系统、空气调节系统、给水排水系统、综合布线系统、监控与安全防范系统、消防系统、室内装饰装修和电磁屏蔽等系统的检验项目、检验要求及测试方法的规定执行,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21.0.9 机房工程验收文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4条的规定外,尚应包括机柜设备装配图。
21.0.1 智能建筑工程中的机房包括信息接入机房、有线电视前端机房、智能化总控室、信息网络机房、用户电话交换机房、信息设施系统总配线机房、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应急响应中心、弱电间和电信间等。
21.0.3 机房所用电源包括:智能化系统交、直流供电设备;智能化系统配备的不间断供电设备、蓄电池组和充电设备;以及供电传输、操作、保护和改善电能质量的设备和装置。
21.0.7 智能化系统弱电间除布放线缆外,还需要放置很多电子信息系统的设备,如安防设备、网络设备等,机房工程的质量对电子信息系统设备的正常运行有影响。因此在本条中单独列出对智能化系统弱电间的检测规定,加强对弱电间的工程质量控制。
第2款 线缆路由主要指敷设线缆的梯架、槽盒、托盘和导管的空间。检测冗余度的主要原因是便于智能化系统今后的扩展性和灵活调整性,确保后期改造和扩展的空间冗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