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电气线路
6.3.1 在火灾危险环境内的电力、照明线路的绝缘导线和电缆的额定电压,不应低于线路的额定电压,且不得低于500V。
6.3.2 1kV及以下的电气线路,可采用非铠装电缆或钢管配线;在火灾危险环境具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或具有固体状可燃物质,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内,可采用硬塑料管配线;在火灾危险环境具有固体状可燃物质,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内,远离可燃物质时,可采用绝缘导线在针式或鼓型瓷绝缘子上敷设。沿未抹灰的木质吊顶和木质墙壁等处及木质闷顶内的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明敷,不得采用瓷夹、瓷瓶配线。
6.3.3 在火灾危险环境内,当采用铝芯绝缘导线和电缆时,应有可靠的连接和封端。
6.3.4 在火灾危险环境具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或具有悬浮状、堆积状的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虽不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但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内,电动起重机不应采用滑触线供电;在火灾危险环境具有固体状可燃物质,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内,电动起重机可采用滑触线供电,但在滑触线下方,不应堆置可燃物质。
6.3.5 移动式和携带式电气设备的线路,应采用移动电缆或橡套软线。
6.3.6 在火灾危险环境内安装裸铜、裸铝母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需拆卸检修的母线连接宜采用熔焊;
2 螺栓连接应可靠,并应有防松装置;
3 在火灾危险环境具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和具有固体状可燃物质,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内的母线宜装设金属网保护罩,其网孔直径不应大于12mm;在火灾危险环境22区内的母线应有IP5X型结构的外罩,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的有关规定。
6.3.7 电缆引入电气设备或接线盒内,其进线口处应密封。
6.3.8 钢管与电气设备或接线盒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螺纹连接的进线口应啮合紧密;非螺纹连接的进线口,钢管引入后应装设锁紧螺母;
2 与电动机及有振动的电气设备连接时,应装设金属挠性连接管。
6.3.9 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不应跨越火灾危险环境;架空线路与火灾危险环境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
6.3.1~6.3.6 施工安装时应认真遵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第4.3.8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6.3.7、6.3.8 主要是为了防止可燃物质或灰尘等其他有害物质侵入电气设备和接线盒内。
6.3.9 防止架空线路在事故情况下由于电火花或电弧的产生而引起火灾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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