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保护接地
7.1.1 在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构架、安装在已接地的金属结构上的设备、金属配线管及其配件、电缆保护管、电缆的金属护套等非带电的裸露金属部分,均应接地。
7.1.2 在爆炸性环境1区、20区、21区内所有的电气设备,以及爆炸性环境2区、22区内除照明灯具以外的其他电气设备,应增加专用的接地线;该专用接地线若与相线敷设在同一保护管内时,应具有与相线相同的绝缘水平。
7.1.3 在爆炸性环境2区、22区的照明灯具及爆炸性环境21区、22区内的所有电气设备,可利用有可靠电气连接的金属管线系统作为接地线,但不得利用输送爆炸危险物质的管道。
7.1.4 在爆炸危险环境中接地干线宜在不同方向与接地体相连,连接处不得少于两处。
7.1.5 爆炸危险环境中的接地干线通过与其他环境共用的隔墙或楼板时,应采用钢管保护,并应按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作好隔离密封。
7.1.6 电气设备及灯具的专用接地线,应单独与接地干线(网)相连,电气线路中的工作零线不得作为保护接地线用。
7.1.7 爆炸危险环境内的电气设备与接地线的连接,宜采用多股软绞线,其铜线最小截面积不得小于4mm²,易受机械损伤的部位应装设保护管。
7.1.8 铠装电缆引入电气设备时,其接地线应与设备内接地螺栓连接;钢带及金属外壳应与设备外的接地螺栓连接。
7.1.9 爆炸危险环境内接地或接零用的螺栓应有防松装置;接地线紧固前,其接地端子及紧固件,均应涂电力复合脂。
7.1.10 火灾危险环境电缆夹层中的每一层电缆桥架明显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
7.1.1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进行修订,按不同危险区域及不同的电气设备,对其接地线的设置,加以区别对待。特别注意,在爆炸危险环境内的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无论是否安装在已接地的金属结构上都应接地。为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将7.1.1条列为强制性条文。
7.1.2~7.1.4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进行修订,按不同危险区域及其不同的电气设备,对其接地线或接零线的设置,加以区别对待。特别注意,在爆炸危险环境内的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无论是否安装在已接地的金属结构上都应接地。
7.1.5~7.1.8 保证爆炸危险环境内电气设备接地的安全可靠。
7.1.9 防止因紧固不良产生火花或高温而引起爆炸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