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一般规定
8.1.1 放线前应编制架线施工技术文件。
8.1.2 放线过程中,对展放的导线或架空地线应按本规范第3.4.1条进行外观检查,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线或架空地线的型号、规格直符合设计要求。
2 对制造厂在线上设有损伤或断头标志的地方,应查明情况妥善处理。
8.1.3 跨越电力线、弱电线路、铁路、公路、索道及通航河流时,应编制跨越施工技术措施。导线或架空地线在跨越档内接头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规定时,应符合本规范表A.0.7的规定。
8.1.4 放线滑轮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轮槽尺寸及所用材料应与导线或架空地线相适应。
2 导线放线滑轮轮槽底部的轮径,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放线滑轮基本要求、检验规定及测试方法》DL/T 685的规定。展放镀锌钢绞线架空地线时,其滑轮轮槽底部的轮径与所放钢绞线直径之比不宜小于15。
3 张力展放导线用的滑轮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放线滑轮基本要求、检验规定及测试方法》DL/T 685的规定外,其轮槽宽应能顺利通过接续管及其护套。轮槽应采用挂胶或其他韧性材料。滑轮的磨阻系数不应大于1.01。
4 对严重上扬、下压或垂直档距很大处的放线滑轮应进行验算,必要时应采用特制的结构。
5 应采用滚动轴承滑轮,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确保转动灵活。
8.1.5 架空绝缘导线的架设应选择在干燥的天气进行,气温应符合绝缘线制造厂的规定。
8.1.6 绝缘导线应在放线施工前后进行外观检查和绝缘电阻的测量,绝缘电阻值应合格,绝缘层应无损伤。
8.1.7 放、紧线过程中,导线不得在地面、杆塔、横担、架构、绝缘子及其他物体上拖拉,对牵引线头应设专人看护。
8.1.8 对已展放的导线和地线应进行外观检查,导线和地线不应有散股、磨伤、断股、扭曲、金钩等缺陷。
8.1.1 本条规定了架线前应有经过批准的作业指导书等技术指导文件。完整有效的架线包括放线、紧线及附件安装等。
8.1.2 本条为新增条文。规定了外观检查应按照本规范第3.4.1条进行。
8.1.3 本条附录A中表A.0.7是根据国家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送电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2010第12.0.16条的规定。
8.1.4 本条统一修改“滑车”为“滑轮”,规范了前后词语不一致,表达更为确切。
8.1.5 本条为新增条文。目前绝缘导线应用越来越多,因此增加绝缘线施工要求,本条款依据现行行业标准《架空绝缘配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程》DL/T 602第7.1.1条的规定。
8.1.6 本条为新增条文。强调绝缘导线在放线施工前后应进行绝缘电阻的测量,由此判断绝缘导线是否完好。
8.1.7 本条为新增条文。本条款依据现行行业标准《架空绝缘配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程》DL/T 602第7.1.3条的规定。
8.1.8 本条为新增条文。规定了应对已展放的导线和地线及时进行外观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