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换流站环保和水保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本章所指换流站环保工程包括主要围墙上隔声降噪装置、滤波器场地隔声降噪装置、换流变及平波电抗器周围隔声降噪装置以及场地处理工程,水保工程主要包括截洪沟、挡土墙及护坡工程。
7.1.2 隔声降噪装置应由有资质专业单位设计、专业厂家生产,生产时需派监造人员对其产品进行过程监督、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出厂。
7.1.3 降噪设备(包括声屏障、吸声体、钢结构和涂料等)应达到相应国家环保标准。
7.1.4 降噪设备安装不得影响原有设备的检修和维护,降噪设备要求为可拆式并可重复利用,以便设备大修时设备能够顺利进出。
7.1.5 隔声降噪装置进场时,安装单位应检查如下资料:
1 设备的安装、运行、维护、修理调整使用说明书;
2 吸声、隔声装置和支承结构施工图(含节点连接详图);
3 工厂试验报告(含声学性能测试报告)及产品合格证;
4 供货商及其资质文件;
5 所有设备及支承材料和其他辅助材料(焊条、油漆、螺栓、铜绞线等)的质量证明书;
6 制作中技术问题的处理的协议文件;
7 所有降噪材料(包括声屏障、吸声体、钢结构和涂料等)的环保检测报告。
7.1.1 本章对换流站环保和水保工程进行说明,隔声降噪主要是在围墙上加装隔声降音装置,在交流滤波器场地周围地面上设置隔声降音装置,降低整个换流站设备噪声的分贝,从而达到环保要求。本章针对现场施工的隔声降噪设施,不包括设备的全封闭或半封闭式降噪设施。
7.1.2 换流站的隔声降噪作为环保设施,设计、制作比较重要,设计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加工必须进行监造。
7.1.5 对隔声降噪验收提出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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