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GB5006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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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路径

3.0.1  架空电力线路路径的选择,应认真进行调查研究,综合考虑运行、施工、交通条件和路径长度等因素,统筹兼顾,全面安排,并应进行多方案比较,做到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3.0.2  市区架空电力线路的路径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结合,路径走廊位置应与各种管线和其他市政设施统一安排。

3.0.3  架空电力线路路径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减少与其他设施交叉;当与其他架空线路交叉时,其交叉点不宜选在被跨越线路的杆塔顶上。

    2  架空弱电线路等级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3  架空电力线路跨越架空弱电线路的交叉角,应符合表3.0.3的要求。

    4  3kV及以上至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仓库区域。架空电力线路与甲类生产厂房和库房、易燃易爆材料堆场以及可燃或易燃、易爆液(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5  甲类厂房、库房,易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路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1.2倍。35kV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与储量超过200m3的液化石油气单罐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

    6  架空电力线路应避开洼地、冲刷地带、不良地质地区、原始森林区以及影响线路安全运行的其他地区。

3.0.4  架空电力线路不宜通过林区,当确需经过林区时应结合林区道路和林区具体条件选择线路路径,并应尽量减少树木砍伐。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通道宽度,不宜小于线路两侧向外各延伸2.5m。35kV和66kV架空电力线路宜采用跨越设计,特殊地段宜结合电气安全距离等条件严格控制树木砍伐。

3.0.5  架空电力线路通过果林、经济作物林以及城市绿化灌木林时,不宜砍伐通道。 

3.0.6  耐张段的长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1  35kV和66kV架空电力线路耐张段的长度不宜大于5km;

    2  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耐张段的长度不宜大于2km。

3.0.7  35kV和66kV架空电力线路不宜通过国家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

条文说明

3.0.1  架空电力线路路径的选择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对架空电力线路的造价、安全性和适用性影响至关重要。近年来由于工农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不断发展,线路路径的选择越来越困难。因此在选择线路路径时,应认真进行调查。

    对各种影响因素,如地理条件、地形条件、交通条件、运行和施工条件等,应进行综合比较。对影响路径选择的重要环节,应在选线时进行比较深入的技术经济比较。

3.0.2  市区线路路径的选择具有与一般地区完全不同的特点,其中最首要的依据就是规划。城市的总体规划均包括电力线路走廊及各种管线位置的安排,旧市区改造和电力负荷增长受各种因素的限制,很难做到同点规划,因此,作为电力设计部门,应及时报出电力建设的近期和远景规划,积极与规划部门配合,避免反复改建临时性线路,尽量争取做到统一规划。

3.0.3  线路路径选择不当,会影响线路安全运行,也可能影响城镇总体规划的实施和其他设施正常工作。本条提出的要求是基本原则,在具体工程设计中应根据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影响路径的主要因素概括起来为下述三个方面:

    1  与规划布局的关系;

    2  线路施工、运行和其他设施互相影响及交通条件;

    3  远、近期的结合。

    因此,应在正确处理好上述因素基础上,统筹兼顾、经济合理地选出路径方案。《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新建线路应尽量不跨越房屋建筑,并规定在现有电力线路下面不得营造各种建筑物。

    为了有利于国家各种设施的协调建设,对原规范第2.0.3条第2款进行了修改,减小了架空电力线路跨越架空弱电线路的交叉角度。当不能满足表3.0.3的要求时,可按国家现行标准《输电线路对电信线路危险和干扰影响防护设计规程》DL/T 5033进行计算,满足要求后,适当减小或采用计算的交叉角。对于光纤通信线缆,按有关规范计算满足要求后,可不考虑交叉角的限制。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的规定,对原规范第2.0.3条第3、4两款进行了修改。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中第3.4.2、第3.5.1条规定,甲类厂房和仓库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第11.2.1条的规定;第4.1.5条甲类、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可燃材料堆垛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第11.2.1条的规定。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11.2.1条规定了甲类厂房、库房,易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

    1  规定上述厂房、库房、堆垛、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水平距离不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主要是考虑架空电力线在倒杆断线时的危害范围。

    2  储存丙类液体的储罐,其闪点不低于60℃,在常温下挥发可燃蒸气少,蒸气扩散达到燃烧爆炸范围的可能性小。对此,可按不小于1.2倍电杆(塔)高度的距离确定。

    3  实践证明,高压架空电力线与储量大的液化石油气储罐,保持1.5倍杆(塔)高的水平距离,尚不能保障安全,需要适当加大。因此,本条规定35kV以上的高压电力架空线与单罐储量超过200m3或总容积超过100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

    对于地下直埋的储罐,无论其储存的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物性如何,均因这种储存方式有较高的安全性,不易大面积散发可燃蒸气和气体,该储罐与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可在相应规定距离的基础上减半。

3.0.4  线路通过林区,为防止树木触及线路和导线,影响线路安全运行或造成其他事故,同时便于线路施工和维护,应留有通道。考虑到保护森林资源,不应砍伐更多的树木,本条提出线路通道的具体规定。 

    调查中,少数地区由于树木倾倒,砸断导线的事故时有发生,有的受到树枝影响,危及安全供、用电,应该引起重视。

3.0.5  果林、经济作物林有较大经济价值和效益,线路应尽量避开。必须通过时,应考虑生长高度并保持一定距离。不砍伐通道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经济作物林,设计人员对此应充分考虑。

3.0.6  耐张段长度的规定,是针对大多数施工单位和运行单位的现状提出的。如果施工和运行条件允许,可以不受此限。

3.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的规定,35kV和66kV线路不宜通过经过国家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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