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联动试车条件
8.1.1 除留待投料试车阶段进行单机试车的设备外,联动试车范围内的设备,其单机试车应全部合格,并应完成工程机械竣工及中间交接。
8.1.2 联动试车范围内的设备及系统应已按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完成调试及相关准备工作。采用生化处理的污水处理装置试车前应完成培菌工作。
8.1.3 公用工程应平稳运行。
8.1.4 职业卫生及安全消防设施,气防器材,温感、烟感、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报警、防雷防静电、监视系统、紧急照明及呼叫等设施,应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8.1.5 涉及尘、毒、噪声及放射性等危害的区域,其监测点应确定,并应设置标识牌或警示牌。
8.1.6 试车现场有碍安全的临时设备、材料和杂物等应清理干净,紧急疏散通道应满足疏散要求。
8.1.7 试车所需生产记录报表应齐全,并应配发到岗位;机械设备、电气、仪表等专业维修设备和测试仪表、试验及化验仪器应备齐。
8.1.8 专业工程师、班组长、操作员工应到位,需经考试合格并取得上岗证。
8.1.9 试车方案和相关操作规程应已批准,并应印发到班组和关键岗位。
8.1.10 生产管理机构应建立,各级岗位责任应明确。
8.1.11 通信系统应畅通。
8.1.12 保运队伍应已组成并到位。
8.1.4 由于化纤工厂具有以下特点:原料、半成品、成品等属于可燃或易燃品;生产过程中会有大量半成品堆放而且操作人员较多;生产厂房面积较大,且为封闭式;发生事故时人员疏散难度大。在联动试车期间,装置处于调试阶段,容易出现故障而引起事故,在多年的工程实践中也有事故教训。职业卫生及安全消防设施、气防器材和温感、烟感、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报警、防雷防静电设施如果不能及时启动运行,发生事故时会造成人员伤害和损失扩大。
监视系统、紧急照明及呼叫等设施涉及事故发生后的紧急处理和人员疏散,也应在联动试车前反复进行测试或模拟实验,直到满足要求。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8.1.5 化纤厂有些生产场所存在不同程度的尘、毒、噪声危害,个别设备使用带有放射性的仪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及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1/GBZ 2.2等相关规定,工厂或项目涉及尘、毒、噪声及放射性等危害的岗位,应在其监测点设置标识牌或警示牌,并定期进行相关危害检测,防止发生人员伤害和造成职业病,同时必须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8.1.6 紧急疏散通道可采用模拟演练的方式进行疏散效果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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