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验收规范 GB51120-2015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3 基本规定

3.0.1  通信局(站)的接地系统必须采用联合接地的方式。

3.0.2  通信局(站)的供电方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GB 50689的有关规定。

3.0.3  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采用的主要设备及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及材料的型号、规格应符合工程设计要求,当需使用替代材料时,应经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同意,并应办理变更手续后使用;

    2  设备及材料进场时应进行检验,并应检验合格后使用;

    3  室外钢材料、紧固件应采用热镀锌制品或不锈钢制品;

    4  镀锌制品的镀锌层应覆盖完整、表面无锈斑。

3.0.4  防雷与接地系统中采用螺栓连接时,应对接触表面进行打磨处理并应加装防松零件。

3.0.5  防雷与接地系统中采用焊接方式连接或固定时,应去除涂料、油漆、瓷釉等非导电涂层,焊接应牢固,焊缝应饱满、光滑,焊接部位应无虚焊、气孔现象。

3.0.6  钢材之间采用搭接焊连接时,搭接长度及焊接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扁钢与扁钢搭接,其搭接长度不应少于扁钢宽度的2倍,并不应少于三侧施焊;

    2  圆钢与圆钢搭接,其搭接长度不应少于圆钢直径的10倍,并应双侧施焊;

    3  圆钢与扁钢搭接,其搭接长度不应少于圆钢直径的10倍,并应双侧施焊;

    4  扁钢与角钢焊接时,扁钢宽面应紧贴角钢外侧面,并应两面双侧施焊;

    5  扁钢与钢管焊接时,除应在其接触部位两侧进行焊接外,还应焊以由扁钢弯成的弧形卡子或直接由扁钢本身弯成弧形与钢管焊接,并应保证钢管3/4以上的表面与扁钢接触。

3.0.7  防雷与接地系统中的金属表面涂镀层有损伤处和焊接处应做好防腐处理。防腐处理宜采用涂刷沥青或防锈漆等防腐涂料的方法,涂刷防腐涂层前应清除金属表面的尘埃、油污、氧化皮、锈蚀层、污染物、松脱的旧漆膜以及焊点处的药皮,防腐涂层的涂刷应均匀、附着良好、无漏涂、无皱皮、无流坠、无气泡。

3.0.8  防雷与接地系统中当采用放热焊接时,熔接接头应将被连接导体的连接部位完全包裹,应保证连接部位的金属完全熔化,并应连接牢固。

条文说明

3.0.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联合接地是实现通信局(站)均压等电位的基本措施。联合接地的含义是将局(站)内各建筑物的基础接地体和其他专设接地体相互连通形成一个共用地网,建筑物防雷接地和室内接地系统均由一个共用地网引出。同时,楼内电子设备的保护接地、逻辑接地、屏蔽体接地、防静电接地等共用一组接地系统,局内各开关电源的工作地也要与该接地系统连通,以获得相同的电位参考点。

    当高压供电线路或局内铁塔遭受雷击时,变压器地网或铁塔地网会有大量雷电流入地,从而引起变压器地网或铁塔地网出现巨大的地电位升,如不采取联合接地方式,就会对机房内设备产生反击。采用联合接地措施后,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小系统内产生的雷电过电压,并为过电压保护提供良好的基础。

3.0.6  在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2004中规定的圆钢与网钢、圆钢与扁钢的搭接长度为圆钢直径的6倍,在国家标准《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GB 50689-2011中规定的搭接长度为圆钢直径的10倍,为保持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的一致性,本规范要求搭接长度为圆钢直径的10倍。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