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 投料试车条件和内容
9.2.1 投料试车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投料试车方案应已经批准公布,投料试车方案的主要内容可按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执行;
2 各系统的联动试车应完成;
3 应按本规范第9.1节的要求进行检查及确认,且查出的问题应整改完毕;
4 工艺参数表应已确认签署,并应正式下发。
9.2.2 投料试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试车方案操作,循序渐进,步骤明确,相关装置协调一致;
2 投料试车应由试车指挥系统进行指挥,且应避免多头指挥、越级指挥;
3 投料试车阶段关键岗位宜实行监护操作制度,并应对重要设备加强巡回检查;
4 参加投料试车的人员应佩戴试车证件,无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投料试车区域;
5 应坚持条件不具备不开车、程序不清楚不开车、指挥不在场不开车、出现问题不解决不开车的“四不开车”原则。
9.2.3 投料试车过程中,对重要设备、联动试车不具备条件调试的设备或其他关键部位应严格控制,并应加强巡回检查。
9.2.4 建设于寒冷地区的化纤工厂,投料试车宜避开严冬季节;需在严冬季节投料试车时,应采取防冻、防凝措施。
9.2.5 投料试车期间应按规定测定运行参数,且应做好记录;分析化验和产品指标检验除应按设计文件及分析规程规定的项目和频率进行外,还应按试车的需要,增加分析检验项目和频率。
9.2.6 投料试车实现的主要预期目标,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从生产原料投入装置到产出最终产品,实现全过程试车不中断,各主要控制点正常平稳到达,生产装置运行稳定,产品质量合格;
2 不发生重大的设备、操作、人身事故,不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
3 安全及消防、职业卫生、“三废”处理及环保设施运行正常,相关检测指标符合或接近标准要求。
9.2.2 化纤工厂投料试车时,物料置于封闭系统内,且处于高温、高压状态,全部凭仪表数据和经验控制,出现异常情况不容易发现,如果处理不当,极易发生事故,因此,坚持本条规定的投料试车主要原则是非常必要的。
9.2.3 本条联动试车不具备条件进行调试的设备主要指需要带物料进行调试的设备,如熔体输送泵(齿轮泵)、螺杆挤压机等,这些设备在联动试车时未能调试,投料试车过程中有可能出现意料不到的问题,而重要设备、其他关键部位出现问题时对投料试车影响较大。因此本条规定对上述设备或部位应严格控制,并应加强巡回检查,以防止出现问题而影响整个装置的投料试运行。
9.2.4 针对化纤工厂工艺生产特点,某些物料始终处于加热状态,且温度较高(最高达330℃),也有的生产工艺采用湿法,车间湿度较高,寒冷地区化纤工厂避开严冬季节投料试车或制定防冻、防凝措施是必要的,也是实现顺利投产的有效保证。寒冷地区的界线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相关规定。
9.2.6 对投料试车的相关检测指标规定如下:
3 投料试车时,各项检测指标难于全部达到标准要求,故规定“符合或接近标准要求。”投料试车时来达到标准要求的指标可以在生产考核前的试运行期间逐步达到。
- 上一节:9.1 投料试车前检查
- 下一节:9.3 运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