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生产考核
10.0.1 生产考核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投料试车应已完成,相关生产装置应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并应处于稳定运行状态;
2 在满负荷试运行条件下,生产及各项工艺指标经调整应处于正常稳定状态;
3 生产考核方案应编制完成,并经批准;
4 由业主、总承包单位、设计单位和专利商共同参与的生产考核人员应已确定,各专业人员的任务应明确;
5 测试专用工具、计量仪器等应齐备,并经调校合格;
6 检测项目及频次、分析指标及分析方法应已经确定;
7 原料、辅料、燃料、化学药品、备品备件等相关物资应符合生产考核质量要求,并可确保连续稳定供应;
8 水、电、汽、气等公用工程应运行稳定并能满足生产考核要求;
9 自控仪表、报警和联锁装置应已投入稳定运行。
10.0.2 生产考核的具体内容及指标应根据合同约定、相关标准及化纤工厂的生产特点确定,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产品品种及规格;
2 装置生产能力;
3 产品质量;
4 原料、辅料及能源消耗指标;
5 主要工艺指标;
6 机械、电气、仪表等设备运行情况;
7 自控仪表、在线分析仪表和联锁装置运行情况;
8 “三废”处理及达标排放情况;
9 噪音强度、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浓度、放射性污染的控制情况;
10 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考核的其他项目。
10.0.3 生产考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考核的时间应为满负荷连续运行72h或72h以上;
2 生产考核方法除合同约定外,应按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3 本规范第10.0.2条各项指标的考核结果应达到设计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指标;
4 首次生产考核未能达到标准时,应由业主组织相关单位分析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并应协商再次考核事宜,但再次考核应以一次为限;
5 第二次生产考核仍未合格时,应按合同约定协商解决或仲裁解决。
10.0.4 生产考核结束后,业主应对生产考核的原始记录进行整理、归纳、分析,并应组织编制生产考核报告,应与总承包单位、设计单位及专利商共同签署。
10.0.5 生产考核报告应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工厂或项目名称;
2 生产考核过程简述;
3 生产考核方法、内容和对应考核指标值;
4 考核结论、未合格时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
5 相关参与单位授权人的签字及日期。
10.0.1 生产考核应在生产装置及各项工艺指标处于正常稳定状态下进行,以排除生产装置及工艺状态不稳定而导致的产品质量波动,影响生产考核结果。
原料、辅料、燃料等质量指标在生产考核方案中应详细描述,指标值符合国家、行业及合同规定。
测试专用仪器、计量仪器等应在生产考核前经当地技术监督局或其授权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检验合格证书。
产品质量的指标分析方法应符合国家、行业规定。
水、电、汽、气等公用工程的供应指标要求应明确、计量界区或计量点应得到参与考核各方认可,并符合国家或行业要求。
10.0.2 装置生产能力主要有日生产能力、年生产能力及最小产量、最大产量,生产考核由于时间关系,只能考核典型品种的日生产能力,设计文件及项目合同一般是规定按日生产能力考核。
化纤产品质量指标主要包括:
(1) 线密度(纤度);
(2) 断裂强度;
(3) 断裂伸长率;
(4) 初始模量;
(5) 燃烧性能(阻燃性);
(6) 吸湿性能;
(7) 染色性;
(8) 卷曲度;
(9) 沸水收缩率;
(10) 纤维长度;
(11) 密度;
(12) 耐疲劳性;
(13) 耐磨性;
(14) 耐高温性;
(15) 耐化学试剂稳定性;
(16) 耐候性(大气、日光)。
评定化纤产品的质量,应根据产品的品种选用合适的评定标准,具体有国家现行标准《再生纤维素丝织物》GB/T 16605、《进口粘胶、富强短纤维检验规程》SN-T 0059、《涤纶工业长丝》GB/T 16604、《涤纶低弹丝》GB/T 14460、《涤纶短纤维》GB/T 14464、《涤纶牵伸丝》GB/T 8960、《锦纶牵伸丝》GB/T 16603、《锦纶短纤维》FZ/T 52002、《锦纶6弹力丝》FZ/T 54007、《锦纶66弹力丝》FZ/T 54014、《锦纶66工业用长丝》FZ/T 54013、《锦纶6预取向丝》FZ/T 54024、《锦纶66预取向丝》FZ/T 54025、《腈纶短纤维和丝束》GB/T 16602、《维纶短纤维》FZ/T 52008、《维纶牵切纱》FZ/T 53001、《氯纶短纤维》FZ/T 52001、《氨纶长丝》FZ/T 54010、《烟用二醋酸纤维素丝束》YC/T 26等。
工艺指标应根据各类化纤工厂或装置的实际情况和考核需要确定,主要指生产装置产品品种适应范围,以及其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物料浓度等在特定生产条件下的指标值。
生产考核的内容及指标值,应依据合同、国家及行业标准确定;如果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签署了另外的生产考核指标值,生产考核也可以依照签署的协议执行。
10.0.3 如首次生产考核来能通过,双方可协商另定时间再组织重新考核,但重新考核不应超过一次,达不成协议时,按合同约定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