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369-2014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5.3 测量放线

5.3.1  测量放线应根据设计控制(转角)桩或其副桩进行。需要更改线路位置时,应经设计代表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改。

5.3.2  管道测量放线应放出线路轴线(或管沟开挖边线)和施工作业带边界线。在线路轴线(或管沟开挖边线)和施工作业带边界线上应加设百米桩,桩间应做标记,且施工期间标记应保持完好状态。

5.3.3  管道水平转角较大时,应增设加密桩。弹性敷设管段或冷弯管管段,其水平转角应根据切线长度、外矢矩等参数在地面上放出曲线。采用预制弯管的管段,应根据曲率半径和角度放出曲线。弹性敷设可通过“工兵法”、“坐标法”或“总偏角法”等方法进行测量放样,做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5.3.4  地形起伏较大地段的纵向转角变坡点应根据施工图或管道施工测量成果表所标明的变坡点位置、角度、曲率半径等参数放线。

5.3.5  弹性敷设曲率半径不得小于钢管外直径的1000倍。垂直面弹性敷设管道的曲率半径应大于管子在自重作用下产生的挠度曲线的曲率半径,其曲率半径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R——管道弹性弯曲曲率半径(m);

              D——钢管的外径(cm);

              α——管道的转角(°),

5.3.6  在河流、沟渠、公路、铁路穿跨越段的两端,地下管道、电缆、光缆穿越段的两端,线路阀室两端及管线直径、壁厚、材质、防腐层变化分界处应设置临时标志桩,其设置位置应在管道组装焊接一侧,施工作业带边界线以内1m处。
 

条文说明

 

5.3.1  如果设计线路不合理,应经设计单位同意后改线,不得擅自改线。并且设计单位应提供与施工图相同的设计信息及数据,不应由施工单位随意进行优化。

5.3.2  为严格控制线路轴线(或开挖线)和占地边界线,加设百米桩后应拉线或撒白灰线做出标记。

5.3.3、5.3.4  转角处和变坡点是线路工程关键的控制位置,因此增设加密桩和根据其参数放线,以便精确控制线路位置。

5.3.5  本条依据现行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2003第4.3.14条制订。

5.3.6  加设临时标志桩便于明确特殊点的线路位置和对照检查。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