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接地工程
9.0.1 接地体埋设深度和防腐应符合设计要求。
9.0.2 接地装置应按设计图敷设,受地质地形条件限制时可作局部修改,但不论修改与否均应在施工质量验收记录中绘制接地装置敷设简图并标示相对位置和尺寸。原设计图形为环形者仍应呈环形。
9.0.3 接地装置的连接应可靠。连接前,应清除连接部位的铁锈及其附着物。
9.0.4 采用水平敷设的接地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遇倾斜地形宜沿等高线敷设。
2 两接地体间的平行距离不应小于5m。
3 接地体铺设应平直。
4 对无法满足本条第1款~第3款要求的特殊地形,应与设计协商解决。
9.0.5 采用垂直接地体时,应垂直打入,并应与土壤保持良好接触。
9.0.6 接地体的连接采用搭接焊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扁钢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宽度的2倍,应四面施焊。
2 圆钢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其直径的6倍,应双面施焊。
3 圆钢与扁钢连接时,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圆钢直径的6倍,应双面施焊。
4 扁钢与钢管、扁钢与角钢焊接时,除应在其接触部位两侧进行焊接外,并应辅以由钢带弯成的弧形或直角形,应与钢管或角钢焊接。
5 所有焊接部位均应进行防腐处理。
9.0.7 当接地圆钢采用液压压接方式连接时,其接续管的型号与规格应与所压圆钢匹配。接续管的壁厚不得小于3mm;搭接时接续管的长度不得小于圆钢直径的10倍,对接时接续管的长度不得小于圆钢直径的20倍。
9.0.8 接地引下线与接地体连接应接触良好可靠并便于解开进行测量接地电阻和检修。当引下线从架空地线上引下时,接地引下线应紧靠杆身,并应每隔一定距离与杆身固定。
9.0.9 架空线路杆塔的每一腿均应与接地体引下线连接。
9.0.10 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9.0.2 本条增加了受地质地形条件限制时可作局部修改,但不论修改与否均应在施工质量验收记录中绘制接地装置敷设简图并标示相对位置和尺寸。
9.0.4 对无法满足本条要求的特殊地形,应与设计协商解决。
9.0.6 本条第3款增加双面施焊,第5款增加“所有焊接部位均进行防腐处理”的规定。
9.0.9 本条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第3.7.11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