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会议系统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GB5104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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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会议显示系统

6.7.1  会议显示系统设备的安装应包括信号源、信号处理设备和显示设备的安装。

6.7.2  会议显示系统设备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视频显示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464的有关规定。

6.7.3  会议显示设备安装前,现场的温度、湿度和洁净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6.7.4  会议显示设备安装时,安装人员应使用专用工具和佩戴专用手套,安装过程中不得污染、摩擦、撞击显示屏幕。

6.7.5  会议显示设备安装前,应按显示设备的承重要求对底座和支架进行承重测试。

6.7.6  会议显示设备和显示屏幕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根据现场座椅实际摆放位置进行调整。

6.7.7  投影型视频显示系统的投影幕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投影软幕宜安装在暗盒内,暗盒的尺寸应比投影幕尺寸略大。

    2  室内投影幕宜在限定空间居中安装。

    3  投影硬幕应在屏框上固定牢固,应为变形和热胀冷缩留出余量。

    4  两个或多个硬幕拼接安装时,幕与幕的连接处应进行对接缝合。

    5  屏框的装饰宜与室内装饰风格协调一致。

6.7.8  投影型视频显示系统的投影机安装应按下列规定:

    1  应根据镜头焦距、屏幕尺寸和反射次数计算出安装位置。

    2  投影机距投影幕的距离应取安装距离范围的中值,若遇障碍物可适当调整。

    3  投影机的水平方向安装位置应与投影幕水平方向居中对称。

    4  投影机吊装时应避开灯具和消防喷淋设施。

    5  外露式背投影显示系统的投影机、投影幕和反射镜应固定牢固,支架应直接固定在天花板、承重墙体或地面上。

    6  安装投影机的背投间,墙面、天花、地面应避免光线干涉。

    7  投影幕前1.5m范围内灯光回路应独立可控,灯光不宜直接照射在投影屏幕上。

6.7.9  会议显示设备的固定结构应能使显示设备在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适当调整。

6.7.10  LED视频显示系统安装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视频显示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464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LED显示系统在一个显示平面内,应选用同一批次的产品。

    2  LED模组之间的拼缝应符合设计要求。

    3  LED显示屏表面平整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视频显示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464的有关规定。

    4  LED显示屏屏体应安装在牢固的底座或墙面支架上。底座应固定在水平的地面或其他牢固的基座上,墙面支架应安装在建筑或墙面的承重结构上,且底座和墙面支架的承重应符合设计要求。

6.7.11  会议显示设备采用桌面升降式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设计要求对会议桌面进行开孔作业。

    2  桌面升降器和显示设备的安装均应牢固。

    3  应向家具厂家提供产品说明、安装手册及具体开孔尺寸、深度。

    4  显示屏幕收合后,桌面升降系统应与桌面平齐,不得有凹陷或凸起现象。

    5  显示设备安装完毕后,应有调整角度的余地。

    6  桌面升降系统内部的线缆应梳理整齐并应预留升降缓冲带。

6.7.12  电视型显示设备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视型显示设备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电视型显示设备进行移动安装时,移动支架的配重应均衡,移动过程中不应倾覆。

    3  电视型显示设备进行墙面安装时,应与墙面之间留有维护和散热间距。

6.7.13  控制室内的监视器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固定应牢固可靠,摆放应整齐。

6.7.14  信号处理设备在机柜内或控制台上安装应牢固可靠,设备之间应留有合理间隙,并应按要求接地。

6.7.15  会议显示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对显示平面和玻璃器件采取必要的保护和防尘措施。

6.7.16  需要定期更换易耗品的会议显示设备,安装时应将维护口外露。

6.7.17  信号源到显示设备之间的连接应尽量直接,减少中间设备和接插件对显示效果的影响。

6.7.18  会议显示系统的显示设备,从室外或其他温度及湿度差异较大的空间搬入安装空间时,不得立即打开设备的包装。

条文说明

6.7.1  显示设备可有交互式电子白板、显示器、投影机、投影幕等。

6.7.4  使用专用手套可以保持显示屏幕的光洁。

6.7.6  设备和显示屏幕的安装位置应根据项目实施过程中现场复核的最终尺寸及家具摆放位置进行必要的测算和微调,以满足观看者的需要。

6.7.7  本条说明如下:

    4  可以使用鱼线、专用胶或钢丝线进行对接缝合。

6.7.10  本条说明如下:

    3  现行国家标准《视频显示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464中规定:甲级系统的表面平整度应不大于0.5mm,乙级系统的表面平整度应不大于1.5mm,丙级系统的表面平整度应不大于2.5mm。

6.7.11  本条说明如下:

    3  并需要考虑到预留检修空间。

6.7.12  电视型显示设备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会议室的净高和使用要求而定,在不妨碍人员通行的位置应更多考虑观者的舒适度要求。

6.7.18  此种情况下,显示设备应存放6h后,再进行设备安装作业。拼接显示系统的显示单元在打开包装后,应存放1h后,再进行设备安装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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