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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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对地及交叉跨越安全距离要求

A.0.1  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导线对地面最小距离应符合表A.0.1的要求。

表A.0.1  导线对地面最小距离(m)

A.0.2  当送电线路跨越无人居住且为耐火屋顶的建筑时,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垂直距离,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不应小于表A.0.2所列数值。

表A.0.2  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垂直距离(m)

A.0.3  边导线与城市多层建筑或城市规划建筑线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以及边导线与不在规划范围内的城市建筑物间的最小距离,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应符合表A.0.3的规定。

    线路边导线与不在规划范围内的建筑物间的水平距离,在无风偏情况下,不应小于表A.0.3所列数值的50%。

表A.0.3   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距离(m)

    注:1  导线与城市多层建筑或城市规划建筑线间的距离,指水平距离。

        2  导线与不在规划范围内的建筑物间的距离,指净空距离。

A.0.4  送电线路通过林区,宜采用加高杆塔跨越林木不砍通道的方案。当跨越时,导线与树木(考虑自然生长高度)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表A.0.4-1所列数值。当砍伐通道时,通道净宽度不应小于线路宽度加林区主要树种自然生长高度的2倍。通道附近超过主要树种自然生长高度的个别树木应砍伐。

表A.0.4-1  导线与林木之间的垂直距离(m)

    送电线路通过公园、绿化区或防护林带,导线与树木之间的净空距离,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不应小于表A.0.4-2所列数值。

表A.0.4-2  导线与林木之间的净空距离(m)

    送电线路通过果树、经济作物林或城市灌木林不应砍伐通道。导线与果树、经济作物、城市绿化灌木以及街道行道树木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表A.0.4-3所列数值。

表A.0.4-3  导线与果树、经济作物、城市绿化灌木之间的垂直距离(m)

    导线与街道行道树之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A.0.4-4的规定。

表A.0.4-4  导线与街道行道树木之间的最小距离(m)

A.0.5  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导线与山坡、峭壁、岩石之间的最小净空距离,应符合表A.0.5的要求。

表A.0.5  导线与山坡、峭壁、岩石之间的最小净空距离(m)

A.0.6  架空送电线路与甲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厂房、甲类物品库房、易燃易爆材料堆场及可燃或易燃易爆液(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铁塔高度的1.5倍,有特殊要求时还应满足所属特殊行业的相关规定。

A.0.7  架空电力线路与铁路、道路、河流、管道、索道及各种架空线路交叉或接近的要求,应符合表A.0.7的规定。

表A.0.7  架空电力线路与铁路、道路、河流、管道、索道及各种架空线路交叉或接近的要求

    注:1  特殊管道指架设在地面上输送易燃、易爆物的管道。

           2  管、索道上的附属设施,应视为管、索道的一部分。

           3  常年高水位是指5年一遇洪水位,最高洪水位对35kV线路是指百年一遇洪水位,对10kV及以下线路是指50年一遇洪水位。

           4  不能通航河流指不能通航,也不能浮运的河流。

           5  对路径受限制地区的最小水平距离的要求,应计及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的最大风偏。

           6  在不受环境和规划限制的地区架空线路与国道的距离不宜少于20m,省道不宜少于15m,县道不宜少于10m,乡道不宜少于5m。

           7  对电气化铁路的安全距离主要是电力线导线与承力索和接触线的距离控制,对电气化铁路轨顶的距离按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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