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管口组对与焊接
10.2.1 管口组对的坡口型式应符合焊接工艺规程的规定。
10.2.2 不等壁厚对焊管端宜采用加过渡管或坡口过渡处理措施。壁厚差小于或等于2mm时可直接焊接,大于2mm时,应采用内削边处理,内坡角度宜为14°~30°。
10.2.3 使用对口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优先选用内对口器,不具备使用内对口器条件时可选用外对口器;
2 使用内对口器时,应在根焊完成后拆卸和移动对口器,移动对口器时,管子应保持平衡;
3 使用外对口器时,应在根焊完成不少于管周长50%后方可拆卸,所完成的根焊应分为多段,且应均匀分布。
10.2.4 管道组对应符合表10.2.4的规定。
表10.2.4 管道组对规定
10.2.5 焊接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焊条应无破损、发霉、油污、锈蚀,焊丝应无锈蚀和折弯,焊剂应无变质现象,保护气体的纯度和干燥度应满足焊接工艺规程的要求;
2 低氢型焊条焊前应按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烘干、保存及使用;当天未用完的焊条应回收存放,重新烘干后首先使用,重新烘干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
3 自保护药芯焊丝不应烘干,纤维素焊条不宜烘干;
4 焊丝应在焊接前打开包装;当日未用完的焊丝应妥善保管,防止污染;
5 应采用有效手段确保焊接气体的纯度、配比和含水量等指标符合要求;
6 在焊接过程中,如出现焊条药皮发红、燃烧或严重偏弧时,应立即更换焊条。
10.2.6 焊接过程中,对于管材和防腐层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焊时不应在坡口以外的管壁上引弧;
2 焊机地线与管子连接应采用专用卡具,防止地线与管壁产生电弧而烧伤管材;
3 对于防腐管,焊前应在焊缝两端的管口缠绕一周宽度为0.5m的保护层。
10.2.7 焊前预热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热应符合焊接工艺规程的规定;
2 当焊接两种具有不同预热要求的材料时,应以预热温度要求较高的材料为准;
3 预热宽度不应小于坡口两侧各50mm,应使用测温蜡笔、红外线测温仪等测温工具测量;
4 管口应均匀加热;
5 当环境温度低于—5℃时,宜采用电加热进行预热。
10.2.8 管道焊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焊接应符合焊接工艺规程的要求;
2 根焊完成后,应立即进行热焊;
3 焊道接头应进行打磨,相邻两层的接头不得重叠,应错开30mm以上;
4 各焊道宜连续焊接,焊接过程中,应控制道间温度;
5 焊道上的焊渣,在下一道焊接前应清除干净;
6 焊口宜当日焊完,当日不能完成的应至少完成管壁厚的50%,且不应少于3层;
7 在焊接作业中,焊工应对自己所焊的焊道进行自检和修补工作,每处修补长度不应小于50mm。
10.2.9 焊口焊完后应清除表面焊渣和飞溅。
10.2.10 对需要后热或热处理的焊缝,应按焊接工艺规程的规定进行处理。
10.2.11 每日作业结束后应将管线端部管口临时封堵。遇水及沟下焊管线应采取防水措施。
10.2.12 焊口应有标志,焊口标志应包括工程名称缩写、标段号、桩位号、流水号,标志可用记号笔写在距焊口(油、气流动方向下游)1m处防腐层表面,并应同时做好焊接记录。
10.2.13 焊缝返修及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带裂纹的焊缝应从管线上切除,焊道出现的非裂纹性缺陷,可直接返修;
2 焊缝返修应使用评定合格的返修焊接工艺规程。焊缝在同一部位的返修不应超过2次,根部只应返修1次。返修后,宜按原标准检测。
10.2.1 本条提出管口组对的坡口型式应符合焊接工艺规程的规定,是因为项目焊接工艺规程对管口组对的坡口型式提出了要求,而且焊接工艺规程来源于合格的焊接工艺评定并已经过业主审批。同时,管口组对的坡口型式应符合焊接工艺规程的规定也是目前的通用做法。
10.2.2 本条提出不等壁厚对焊管端宜采用加过渡管或坡口过渡处理措施。壁厚差小于或等于2mm时可直接焊接,大于2mm时,应采用内削边处理,内坡角度应为14°~30°,是目前国内通常做法。
10.2.3 采用内对口器可使管口对接处错边减少,完成根焊后移去内对口器可防止由于强力造成焊接处开裂,这项规定是必要的。
10.2.4 本条提出的管道组对要求主要依据现行行业标准《钢质管道焊接及验收》SY/T 4103的规定。
10.2.5 焊条烘干主要应依据厂家说明书进行。将低氢焊条烘干到规定温度是必要的,而纤维素焊条由于药皮中有有机物,因此一般情况下不宜烘干。
10.2.6 管道焊接时采用专用卡具是必要的,否则地线与管外壁碰撞、接触产生电火花易烧伤母材。目前施工企业广泛采用的是半圆托架型专用卡具。施工现场大量实践表明,对于环氧粉末防腐管,焊接飞溅易造成每侧0.3m的防腐层烧伤,有时甚至漏出母材,导致防腐层破坏,对0.5m范围内进行保护即可防止出现飞溅灼伤问题。
10.2.7 预热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降低钢材的淬硬程度,延缓焊缝的冷却速度,以利于氢的逸出和改善应力条件,从而降低接头的延迟裂纹倾向。如果层间温度不足,就相当于预热温度偏低而达不到预热的目的;但若层间温度过高或预热温度过高,易引起过热或产生接头塑性和冲击功的下降。
10.2.9 本条对焊口焊完后应清除表面焊渣和飞溅提出了要求。
10.2.10 目前,焊后缓冷多采用复合型缓冷装置,即由耐热材料、保温材料、保护层等组成,需缓冷焊缝,焊后不允许立即清除药皮,待缓冷结束后,方可清除药皮和修补。
10.2.11 对焊接管段进行临时封堵,可防止动物、杂物等进入正在组焊的管段。临时封堵装置可利用机械式、套筒式、收缩套堵板式等。
10.2.12 因为钢材强度提高,不宜打钢印,一般用记号笔标志,并写在防腐层上。
10.2.13 本条对焊缝返修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主要是根据近几年工程实际作出的。
- 上一节:10.1 一般规定
- 下一节:10.3 焊缝的检验与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