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性能设计要求
8.3.1 显示系统的性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视频显示系统技术规范》GB 50464和《会议电视会场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635的有关规定。
8.3.2 显示屏物理分辨率不应低于信号源显示分辨率。
8.3.3 显示屏幕的屏前亮度,宜高于会场环境光产生的屏前亮度100cd/m2~150cd/m2。
8.3.4 在使用环境照度下,背投影显示屏幕的对比度不应低于50:1。
8.3.5 等离子显示器和液晶显示器的光源及显示面板的使用寿命,不应低于产品说明书中的标称值。
8.3.6 具有交互式电子白板功能的显示系统,其触摸定位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采用专用手写笔和手触摸方式进行书写定位操作。
2 触摸分辨率不应小于显示屏的物理分辨率。
3 触摸响应速度不应大于20ms。
4 手触摸操作定位误差不应大于±2mm;毫米触摸定位误差不应大于0.5mm。
5 屏幕表面应具有耐磨、抗冲击性能,屏幕抗冲击压力不应小于90MPa。
6 有会议摄像的场合,显示屏图像色温宜为3200K。
8.3.3 在一定的亮度范围内,亮度值越大,则显示的图像越清晰,但亮度值超过一定的范围,亮度值再增加,反而使图像清晰度下降;长时间在高亮度状态下观看显示屏幕,眼睛易感疲劳;此外,亮度太高不仅浪费能源,还会降低显示屏和投影机的使用寿命。
8.3.6 在现行国家标准《视频显示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464和《会议电视会场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635中,对LED、LCD、PDP、DLP及拼接显示都已作了规定,因此在此处只对交互式电子显示白板进行相应的要求。
- 上一节:8.2 功能设计要求
- 下一节:8.4 主要设备设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