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线路要求
14.0.1 线路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视频显示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464的有关规定。
14.0.2 室内线缆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采用低烟、低毒、阻燃线缆。
2 会议系统控制主机至会议单元之间信号电缆应采用金属管、槽敷设。
3 信号电缆和电力线平行时,其间距不应小于0.3m;信号电缆与电力线交叉敷设时,宜相互垂直。
4 信号电缆暗管敷设与防雷引下线最小净距应符合表14.0.2的要求。
表14.0.2 信号电缆暗管敷设与防雷引下线最小净距(mm)
14.0.3 室外线缆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信号电缆在通信管道内敷设时,不宜与通信线缆共用管孔。
2 线缆在沟道内敷设时,应敷设在支架上或线槽内。
3 引入建筑物管道应采取防水措施。
4 当信号线缆与其他线路共沟敷设时,最小间距应符合表14.0.3的要求。
表14.0.3 信号电缆与其他线路共沟敷设的最小间距(m)
14.0.4 信号线路与具有强磁场、强电场的电气设备之间的净距,应大于1.5m;采用屏蔽线缆或穿金属保护管或在金属封闭线槽内敷设时,宜大于0.8m。
14.0.5 敷设电缆时,多芯电缆的最小弯曲半径应大于其外径的6倍;同轴电缆的最小弯曲半径应大于其外径的15倍;光缆的最小弯曲半径不应小于其外径的15倍。
14.0.6 线缆线槽敷设截面利用率不应大于60%;穿管敷设截面利用率不应大于40%。
14.0.7 会议扩声系统模拟信号的传输,其电气互连的优选配接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系统设备互连优选配接值》GB/T 14197和《会议系统电及音频的性能要求》GB/T 15381的有关规定,系统设备之间宜采用平衡传输方式;数字信号的传输和接口,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多通路音频数字串行接口》GY/T 187的有关规定。
14.0.8 音视频传输线缆距离超过选用端口支持的标准长度时,应使用信号放大设备、线路补偿设备,或选用光缆传输。
14.0.9 模拟音频信号传输宜采用物理发泡立体音频屏蔽电缆。
14.0.10 模拟系统传声器应选用屏蔽传输线缆。
14.0.11 数字音频传输宜采用超5类及以上4对对绞电缆,链路传输距离不应超过90m。
14.0.12 模拟视频信号传输宜采用RGB同轴屏蔽电缆。
14.0.13 IP视频信号传输应采用超5类或以上等级4对对绞电缆。
14.0.14 USB接口宜采用USB2.0及以上版本传输要求的屏蔽电缆。
14.0.15 数字视频信号宜采用DVI屏蔽电缆或光缆。
14.0.16 高清晰度多媒体信号宜采用满足HDMI1.3及以上版本传输要求的屏蔽电缆。
14.0.17 电源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器附件 电线组件和互连电线组件》GB 15934的有关规定,无护套多股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第3部分:固定布线用无护套电缆》GB 5023.3的有关规定。
14.0.18 传输方式与布线应根据信号分辨率与传输距离确定,并宜符合表14.0.18的要求。
表14.0.18 传输方式与布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