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设备及系统安装
3.4.1 设备安装应根据下列技术文件进行:
1 本规范第3.2.1条所列的制造厂图纸和技术文件;
2 设计技术文件;
3 有关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
3.4.2 燃气轮机的施工技术管理和作业人员应熟悉其施工范围内的技术文件,并经培训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
3.4.3 燃气轮机设备起重机械的使用与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GB/T 6067.1和《起重机 安全使用 第1部分:总则》GB/T 23723.1的有关规定,起重工作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1 起重机的起吊重量、跑车速度、起降高度、起吊速度、纵横向移动的极限范围等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2 燃气轮机本体起吊前应制订专项方案,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批准后执行。
3.4.4 燃气轮机设备施工时,应做好建筑物的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任意变更或损坏建筑物结构,必须改变时应提出技术措施和必要的强度验算,并经原设计、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后执行;
2 凡利用建筑结构起吊超重物件时,应进行验算,并应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
3 在设备重量或建筑结构承载强度不明确的情况下,不得任意放置物件。
3.4.5 土建重要结构上不得任意施焊、切割或开孔,必须进行时应制订措施,经原设计单位校核满足要求并经审批后方可执行。
3.4.6 燃气轮机设备在安装的全过程中,设备及部套的检查清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的精密加工面清理时不得机械损伤,不得用火焰除油;
2 所有部件经清理后,表面和内部应清洁无杂物;
3 清理后的设备及零部件应分类存放,防止二次污染。
3.4.7 燃气轮机设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的解体检查、测量和调整应符合制造厂的有关要求;
2 拆卸和组装设备部套应根据制造厂图纸进行,并应做好对应标记;
3 拆下的精密零部件应分别放置在专用的零件箱内,并应有专人妥善保管。
3.4.8 燃气轮机附属系统设备就位可采用调整垫铁或无垫铁支撑施工工艺;螺栓紧固力矩应符合设计要求。
3.4.9 燃气轮机附属系统设备及管道应按本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严密性试验。
3.4.10 燃气轮机设备及管道最终封闭前应办理隐蔽工程签证。
3.4.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在土建重要结构,如燃气轮机基座、主厂房承重钢结构上施焊、切割或开孔,将可能对土建结构的质量、安全产生大的影响,在必须进行时,本条要求应制订措施,并经审批,是为了确保建筑结构质量、安全的符合性。
3.4.10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燃气轮机设备及管道最终封闭前,建设、监理、施工、制造厂等相关单位共同确认燃气轮机设备及管道隐蔽部分的安装质量并办理隐蔽工程签证,是强化验收保证燃气轮机设备安全运行的关键措施。
- 上一节:3.3 与土建工程配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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