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能发电站支架基础技术规范 GB5110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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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场地评价

4.1.1  根据支架布置场区场地的复杂程度,可按下列规定将场地划分为三类:

    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复杂场地:

        1)地形地貌复杂;

        2)地基岩土成因复杂,土质较软弱且显著不均匀;

        3)分布有特殊性岩土;

        4)不良地质作用强烈发育;

        5)地下水位高,对地基基础有重大影响。

    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中等复杂场地:

        1)地形地貌较复杂;

        2)地层层次较多,地基岩土比较软弱且不均匀;

        3)局部分布有特殊性岩土;

        4)不良地质作用一般发育;

        5)地下水位较高,对地基基础有一定影响。

    3  符合下列条件者为简单场地:

        1)地形地貌简单;

        2)地层结构简单,地基岩土均匀性较好;

        3)无特殊性岩土层;

        4)不良地质作用不发育;

        5)地下水位较低,对地基基础无不良影响。

4.1.2  支架基础设计前,应对场地的下列条件进行分析判断:

    1  在自然条件下,场地内有无滑坡现象,有无影响场地稳定性的断层、破碎带;

    2  岩溶、土洞的发育程度,有无采空区;

    3  施工过程中是否会因挖方、填方、堆载和卸载形成不稳定边坡;

    4  出现危岩崩塌、泥石流等不良地质作用的可能性;

    5  地表水、地下水对支架基础的影响;

    6  是否存在人为、自然等因素引起水土流失的可能性;

    7  是否存在地基土发生液化、震陷的可能性;

    8  场地内是否存在湿陷性土、软土、填土、膨胀岩土、冻土、盐渍岩土、污染土等特殊性岩土。

4.1.3  存在对支架结构有潜在威胁或直接危害的滑坡、危岩崩塌、泥石流的地段和发震断裂地带等地质灾害易发区,不应选作建设场地。

4.1.4  当支架布置场区位于岩溶发育地段或采空区及其影响范围内时,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并根据建设场地适宜性的评价意见采取相应措施。

4.1.5  当支架布置场区内存在液化土、湿陷性土、软土、填土、膨胀岩土、冻土、盐渍岩土、污染土等特殊性岩土时,应根据分布范围、危害程度、处理成本和处理工期综合确定场地的地基处理方案,选择适应的支架基础型式。

4.1.6  对可能受地表水、地下水或风沙影响的场地,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条文说明

4.1.1  主要从地形地貌、场地地层的均匀性、特殊性岩土、不良地质作用、地下水位几方面将场地的复杂程度划分为三类。“不良地质作用”指泥石流、崩塌、滑坡、土洞、坍塌、岸边冲刷、地下水强烈潜蚀、地震断裂带等可能对工程造成危害的地质作用。

4.1.2~4.1.6  支架基础设计前,应对场地的适宜性进行分析认定,根据不良地质作用的发生概率、地质灾害的危害程度采取避让、防范措施,对存在特殊性岩土的地段应判断地基处理的必要性,并综合考虑技术、经济、工期因素选择适宜的地基处理手段和支架基础型式。对可能受洪水等地表水影响的场地,应采取防洪措施以避免自然因素导致场地设计条件的改变。山区中的一些冲沟、沟壑等是自然形成的排水通道,应尽量予以保护和利用,如在场地平整时被破坏且未合理布置排水系统,地表水和地下水可能会对场地的稳定性造成破坏性影响。对于场地因风沙等因素导致场地地表标高存在改变可能性的地段,应充分评估场地地表标高改变对支架基础承载力性能和稳定性的影响,对存在危害可能性的情况应采取措施进行防范。国内某些电站已发生风吹基础外露的情况,对此必须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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