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会议系统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GB51043-2014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10.3 功能检验

10.3.1  功能检验应包括电子会议系统功能演示、系统声音及图像质量主观评价。

10.3.2  电子会议系统功能演示检验应依据设计文件和合同相关技术条款的要求,对系统功能进行分系统功能逐项演示检验,其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10.3.3  系统声音及图像质量主观评价应包括会议声音质量主观评价和会议图像显示质量主观评价。

10.3.4  电子会议系统声音质量的主观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听音评价工作宜在满场条件下进行,也可在空场条件下进行。

    2  扩声系统应安装调试完毕,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3  建筑声学环境应达到正常使用状态。

    4  评价内容应按表10.3.4-1的要求进行,即包括声音响度,语言清晰度,声音方向感,声反馈,系统噪声,声干扰以及混响时间等内容,其中声干扰和混响时间应作为检验建筑声学的主观评价指标。

表10.3.4-1  声音质量评价内容

    5  主观评价方法可采用五级评分制。主观评价五级评分制应符合表10.3.4-2的规定。

表10.3.4-2  声音质量主观评价五级评分制

    6  评价人员应独立评价打分,取算术平均值为评价结果。

    7  主观评价项目的得分值均不应低于4分。

10.3.5  会议显示系统图像显示质量主观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评价内容应包括图像清晰度、亮度、对比度、色彩还原性、图像色彩及色饱和度等内容。

    2  主观评价方法可采用五级评分制,并应符合表10.3.5-1的要求。

表10.3.5-1  图像质量主观评价五级评分制

    3  评价人员应独立评价打分,取算术平均值为评价结果。

    4  各主观评价项目的得分值均不应低于4分。

10.3.6  会议室、控制室施工安装质量符合性查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填写本规范表B.0.1。

10.3.7  电子会议系统功能检验记录应填写本规范表B.0.2。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