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力机器基础设计标准 GB5004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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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动力机器地基基础的设计应满足下列性能要求:

    1  在静力荷载作用下,应满足地基和基础承载能力及变形要求;建造在斜坡上或边坡附近的动力基础,尚应满足稳定性要求;

    2  在地震作用下,应满足地基和基础抗震承载能力要求、基础抗震稳定性要求;

    3  在振动荷载作用下,应满足地基和基础承载能力的要求、基础容许振动的要求;周边环境对振动控制有要求时,尚应满足环境振动、人员舒适度和设备正常工作的要求。

3.1.2  动力机器基础的形式,应根据动力机器类型和型号、工程地质条件、振动响应控制要求等综合确定。

3.1.3  动力机器基础设计时,应避免基础产生过大或不均匀沉降。

3.1.4  重要或对沉降有严格要求的机器,在基础上应设置永久的沉降观测点;在基础施工、机器安装及运行过程中应定期观测和记录。

3.1.5  动力机器基础不宜采用液化土、软土地基作为天然地基持力层;局部存在液化土、软土地基时,宜进行地基处理;大型和重要动力机器基础应进行地基处理或采用桩基础。

3.1.6  动力机器基础设置在整体性较好的岩石上且采用锚桩(杆)基础时,应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设计。

3.1.7  动力机器基础与建筑物的基础、上部结构以及混凝土地面宜分开。

3.1.8  当置于天然地基的动力机器基础与毗邻建筑物基础的埋深不在同一标高时,基底标高差异部分应回填夯实。

3.1.9  当管道与机器连接而产生较大振动时,连接处应采用减振或隔振措施。

3.1.10  当动力机器基础的振动不满足人员健康、生产过程、仪器设备正常工作的容许振动标准及影响建筑物的长期使用寿命时,应采用隔振措施。

条文说明

3.1.1  本条规定了设计动力机器基础应满足的性能要求。

    动力机器基础的构件设计、地基承载力及变形验算、稳定及抗浮验算等,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包括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及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等。对于湿陷性黄土和膨胀土的地基处理,尚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动力荷载作用下,基础振动及基底压力的性能验算要求。具体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考虑了不同动力荷载作用下,采用不同的地基承载力折减,控制沉降比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更严格;二是不同动力设备,采取专门动力响应指标控制振动响应,包括位移、速度、加速度等单项或多项指标,控制指标可分别采取峰值、均方根值等,充分体现动力及其基础的性能化设计。此外,机器动力荷载作用下,附近人员舒适度、精密设备性能要求等,均需要进行性能指标验算。

3.1.2  本条规定了设计动力机器基础型式确定依据。具体设计时,要取得以下基本设计资料:①机器的型号、转速、功率等;②机器质量及质心位置,包括附属设备及管道的质量和质心位置;③机器轮廓尺寸图及设备底座外廓图等;④机器的振动荷载及其作用点位置;⑤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地基动力特性试验报告;⑥工艺、建筑、结构、机电资料和布置图;⑦基础的位置及其邻近机器和建筑物的基础图;⑧灌浆层厚度、地脚螺栓和预埋件的位置及其他辅助设备、管道位置和坑、沟、孔洞尺寸等。

3.1.3  机器基础强调要避免产生有害沉降,即机器基础避免产生不均匀沉降以及过大沉降。不均匀沉降导致机器加工精度不能满足、机器转动时产生轴向颤动、主轴轴瓦磨损较大、影响机器寿命等,不均匀沉降以及过大沉降均可能引起管道变形过大而产生附加应力,甚至拉裂等情况。

3.1.5  对于建造在液化土、软土地基上的大型和重要的动力机器,包括1t及以上的锻锤基础,在过去的实践经验中,容易发生偏沉或沉降过大的问题。因此,应采用地基处理(如人工地基)或桩基础。

3.1.7  动力机器基础与建筑物的基础、上部结构以及混凝土地面宜分开,主要原因是避免机器基础振动直接影响到建筑物。

    当工艺布置将机器设置在建筑物的柱子附近,其基础不得不与建筑物基础相连。一般情况下,机器基础与建筑物基础组成联合基础后,由于基础质量和地基刚度都有所增加,机器基础的振动幅值可能会减小,但基础振动可能会沿建筑结构构件传播到更远的地方,影响建筑的使用功能。因此无法设缝脱开的设备基础,需要进行有效的减隔振措施,以避免振动危害。

3.1.8  动力机器基础及毗邻建筑物基础,如能满足施工要求,两者的埋深可不置于同一标高上。所谓满足施工要求即开挖较深的基础槽时,放坡不影响浅基础的地基,以及对基底标高差异部分的回填土分层夯实等,一般要求压实系数不小于0.94,对于大型和重要的动力机器,压实系数不小于0.97。这主要考虑到基础底标高以下的地基土是影响基础正常使用的主要部分,不能扰动,以保证质量。

3.1.9  设备管道既是振动传播的路径,也可能是振动源,连接处应采用减振或隔振措施,可采用减振支架和软性连接等措施。

3.1.10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规定的目的是当动力机器基础的振动对人员健康、生产过程、仪器设备及建筑物产生有害影响时,应采用隔振措施降低动力机器的振动影响,否则会造成人员舒适度下降、无法正常工作,工业生产过程因振动超标导致次品率增加、产品不合格、被迫停产,附属操作设备振动过大无法正常使用,高昂价值的精密仪器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等后果,甚至造成附属建筑结构因振动损伤、破坏,其经济损失、次生危害、社会影响等都较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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