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一般规定
5.1.1 支架基础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承载力计算和稳定性验算:
1 各类型基础均应进行竖向承载力计算;
2 桩基础应进行水平承载力计算;
3 扩展式基础应进行抗滑移、抗倾覆验算;
4 对单立柱单桩基础应进行抗弯承载力验算;
5 承受荷载较大的支架基础应对基础结构承载力和裂缝宽度进行验算。
5.1.2 支架基础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做变形验算:
1 基底持力层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小于80kPa,或桩端持力层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小于100kPa;
2 同一阵列基础位于性质差异较大的土层,可能产生过大的不均匀沉降;
3 其他对支架基础变形有特殊要求的情况。
5.1.3 支架基础设计时,采用的作用效应与相应的抗力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应考虑永久荷载外,还应根据建设地点、使用情况考虑风荷载、雪荷载和施工检修荷载,必要时应考虑地震作用。根据支架结构上可能同时出现的荷载,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分别进行荷载组合,并应取各自最不利的组合进行设计;
2 确定支架基础底面积、桩、锚杆数量时,应采用作用的标准组合,相应的抗力应采用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或单桩、单根锚杆承载力特征值;计算支架基础结构承载力时,应采用作用的基本组合,采用相应的分项系数;计算地基基础变形时,应采用作用的标准组合,不应计入地震作用,相应的限值应为地基基础沉降、变形的允许值;验算支架基础的稳定和裂缝宽度时,应采用作用的标准组合。
5.1.4 支架基础设计时,荷载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标准组合的效应设计值Sk应按下式确定:
式中:SGk——永久荷载作用标准值Gk的效应;
SWk、ψW——风荷载作用标准值QWk的效应和其组合值系数;
SSk、ψS——雪荷载作用标准值QSk的效应和其组合值系数;
SEhk、ψEh——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QEhk的效应和其组合值系数;
SMk、ψM——施工检修荷载作用标准值QMk的效应和其组合值系数。
2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基本组合效应设计值Sd应按下式确定:
式中:γG——永久荷载作用的分项系数,一般情况下应取1.2,当永久荷载对结构有利时,不应大于1.0;
γW——风荷载作用的分项系数,应取1.4;
γS——雪荷载作用的分项系数,应取1.4;
γEh——水平地震作用的分项系数,应取1.3;
γM——施工检修荷载作用的分项系数,应取1.4。
3 各种组合工况下的可变荷载组合值系数应符合表5.1.4的规定。
表5.1.4 各种组合工况下的可变荷载组合值系数
注:1 表中“—”号表示组合中不考虑该项荷载或作用效应;
2 水平地震作用应计入雪荷载的影响;
3 对于高耸结构,抗震验算时尚应考虑风荷载作用,风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取0.2;
4 正风荷载指组件正面为受荷面时的风荷载,负风荷载指组件背面为受荷面时的风荷载。
5.1.5 风荷载和雪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规定的方法确定。基本风压和基本雪压应采用重现期不低于支架基础设计使用年限的值,对于光伏发电站支架基础可取重现期不小于25年的值。
5.1.6 对于新近填土、湿陷性土、季节性冻土、膨胀土,应考虑负摩阻力、冻胀力、胀切力对基础承载力和稳定性的影响,地基基础的设计除应满足本规范的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 118、《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 112的规定。
5.1.7 支架基础耐久性设计应根据支架基础设计使用年限和环境类别确定。支架基础的防腐设计除应满足本规范的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的规定。
5.1.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为确保支架基础的安全,必须进行必要的承载力和稳定性的验算。太阳能发电站支架基础所承受的荷载一般不大,如常规光伏发电站固定式支架结构,每个基础承受的竖向荷载在10kN左右[对诺斯曼能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近4年实施的约100个光伏发电站项目进行统计,支架基础承受的竖向荷载标准值范围在6.3kN~14.8kN之间],因此基础的结构承载力往往能满足要求,无须验算。但对于大型跟踪式系统或其他承受较大荷载的支架基础或是承受较大施工荷载的基础,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对基础结构强度进行验算。
5.1.2 一般支架基础设计等级可划分为丙级,按照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进行设计即可满足要求。调研发现一些软土地层中的支架基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了较大的沉降,影响支架使用,因此本条规定对于持力层为软土的情况应进行变形验算,同时规定了对于可能产生过大不均匀沉降,或是上部支架变形限值较小的情况应进行变形验算。
5.1.3 现行国家标准《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 50797规定除永久荷载外,对于支架结构还应考虑风荷载、雪荷载、温度荷载、地震荷载和检修荷载,考虑到温度荷载对支架基础的承载力影响不大,因此本规范对支架基础的计算未考虑温度荷载的作用。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相关规定,本规范未对地基基础的抗震验算作出强制性规定,设计时可根据抗震设防等级、场地条件、支架结构特点对抗震验算的必要性进行判别。对各作用效应组合和相应抗力限值的规定主要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和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的相关规定。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在计算地基变形时,未考虑风荷载,考虑到风荷载是支架结构承受的主要荷载,在验算支架基础的变形时,应计入,且采用荷载作用的标准组合。
5.1.4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规定,对支架基础设计计算采用的荷载组合进行了规定。根据支架结构的特点,地震作用仅考虑了水平地震作用,在计算水平地震作用时,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支架结构及其附着物自重和雪荷载的组合值之和。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规定,除高耸结构外,一般的支架基础的抗震验算不考虑风荷载的作用。
5.1.5 现行国家标准《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 50797规定光伏支架的风荷载、雪荷载取重现期为25年的数值,对于光伏支架基础的设计本规范沿用这一规定。对于重现期为25年的基本雪压和基本风压值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x25——重现期为25年的基本雪压和基本风压值;
x10、x100——重现期分别为10年和100年的雪压和风压值,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采用。
5.1.6 对于湿陷性土、季节性冻土、膨胀土等特殊性土场地,应区分光伏、光热电站,区分支架的使用功能要求,评估自然条件的变化,考虑维修成本的高低,根据相关的专业规范,采取不同的地基处理方案或是结构措施,对于复杂的情况应进行专项论证确定。对于湿陷性土场地,在按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确定支架基础设计等级时,可按照固定式光伏发电站支架基础设计等级偏低,槽式、菲涅尔式光热发电站支架基础设计等级偏高的原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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