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规范 GB50652-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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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风险控制

3.5.1  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控制必须坚持“安全第一、保护环境、预防为主”的原则,采取经济、可行、主动的处置措施来减少或降低风险。

3.5.2  工程建设风险控制方案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工程建设各方共同参加,按照风险处置对策编制风险控制方案。

3.5.3  可采用工程保险转移建设风险,但不应将工程保险作为唯一减轻或降低风险的控制措施。
 

条文说明

3.5.1  由于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本身所具有的地层条件及施工环境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特殊性,在其建设的整个过程中,经济、安全、工期、环境等各方面都存在巨大的风险,近年来连续出现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大型事故已经为我们敲响了警钟,不但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亡与经济损失,甚至引起严重的环境影响与社会影响。因此,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控制必须坚持“安全第一、保护环境、预防为主”的原则,积极采取经济、可行、主动的处置措施来减少或降低风险,保障生命财产安全,将对周边的环境影响与社会影响降低到合理、可接受的水平。

    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的目标是保障工程建设安全,降低工程建设风险损失,因此,工程建设各方的总体目标应该是一致的。风险管理实施前应由建设单位说明工程建设风险管理要求,建立风险管理组织实施制度,明确工程建设各方职责,均衡工程建设各方的风险效益,协调工程建设各方的风险管理目标。

    风险控制方案编制应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其他工程建设各方一起参与,采取经济、可行、主动的处置措施来减少或降低风险,将各类风险降低到预期的目标。

3.5.2  从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因素入手,完成风险辨识与评估后,根据项目建设的总体目标,以有利于提高对工程建设风险的控制能力、减少风险发生可能性和降低风险损失为原则,选择合理的风险处置对策,编制风险控制方案。

    风险处置有四种基本对策,可选择一种或多种对策实施风险控制,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处置对策包括:

    1  风险消除。不让工程建设风险发生或将工程建设风险发生的概率降低到最小。  

    2  风险降低。通过采取措施或修改技术方案等降低工程建设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或)损失。

    3  风险转移。依法将工程建设风险的全部或部分转让或转移给第三方(专业单位),或通过保险等合法方式使第三方承担工程建设风险。

    4  风险自留。风险自留的前提是所接受的工程建设风险可能导致的损失比风险消除、风险降低和风险转移所需的成本低。采取风险自留对策时应制定可行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等。

3.5.3  工程保险是风险转移的一种重要方式,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应实施工程保险。工程保险可保护参保人的利益,是完善工程承包责任制并有效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的重要手段。

    目前,工程保险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针对工程项目的物质损失部分,包括工程标的有形财产的损失和相关费用的损失;第二部分主要是针对被保险人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第三者责任而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导致的损失。由于工程保险是风险发生后的风险转移措施,属于事故后的风险规避与经济补偿,在进行工程建设风险管理实施中,不应将工程保险作为一种减轻或降低风险的基本措施,同时,工程保险不能消除和减少建设单位实施风险管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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