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辅助及附属设施
8.0.1 根据机组容量、型式、台数、设备检修特点、地区协作和交通运输等条件,可设置汽车库、材料库、取排水泵房、消防泵房、污水处理设施以及必要的金工修配设施,并可配置常用的检修机具和工具。地区集中检修的风力发电场可配置修配设施。
8.0.2 风力发电场辅助及附属建筑物布置应满足总体规划要求,并应使变电站内功能分区明确,工艺布置合理。
8.0.3 材料库布置及储存物品应符合现行消防规范的有关规定。
8.0.4 生活污水及废水处理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外排放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和地方有关污水排放的有关规定,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废污水不应排入自然水体或任意处置;
2 主变压器的渗漏油及事故油应通过钢管排至事故油池,且应经油水分离后,废水排入污水管网,变压器油宜回收利用;
3 生活污水应先排入化粪池,处理后再经过污水检查井排至场外低凹处或渠沟。
8.0.5 供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照风力发电场规划容量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对于扩建工程,应充分发挥原有设施的效能;
2 应优先选用市政水源,当市政水源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选用地表水或地下水(深井水),沿海地区风力发电场消防用水可采用海水;
3 生活用水与消防用水管网宜分开设置;
4 当场外生活供水管网压力不满足要求时,宜采用气压供水或变频调速供水方式,生活给水管宜用钢塑复合管或PPR管;
5 当设有高水位水箱时,高度应按最不利处的配水点所需水压计算,寒冷地区的水箱应有防冻措施;
6 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8.0.6 排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污水、雨水应分流;
2 应根据地形及降水量确定雨水排水方式,场地周围有市政管网时,宜采用有组织排水;场地周围无市政管网时,可采用无组织排水;
3 宜将处理达标后的生活污水、废水及雨水收集,作为绿化及冲洗道路用水;
4 在湿陷性黄土区域,排水应引到地基基础影响范围之外;
5 室内排水宜采用UPVC管,室外排水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铸铁排水管;
6 污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8.0.1 风力发电场大件和精密件的加工及铸件,应利用社会加工能力。
8.0.5 管理站内生活水箱的容积,当水泵为自动控制时,不得小于日用水量的5%,当为人工控制时,不得小于日用水量的12%,且不宜大于3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