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50314-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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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电影院

10.3.1 电影院智能化系统应按表10.3.1的规定配置。
表10.3.1 电影院智能化系统配置表
表10.3.1 电影院智能化系统配置表
续表10.3.1
表10.3.1 电影院智能化系统配置表
    注:●—应配置;⊙—宜配置;○—可配置。
10.3.2 信息化应用系统的配置应满足电影院业务运行和物业管理的信息化应用需求。
10.3.3 电影院的公共区域应设置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观演厅宜设置移动通信信号屏敲系统,并应具有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控制和管理的功能。
10.3.4 信息网络系统应满足电影院建筑对信息传输的应用要求。
10.3.5 有线电视系统应满足数字电视信号传输发展的需求。
10.3.6 候场区域应设置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的显示终端,并应具有电影院信息播放、排片、票务、广告信息等发布等功能。
10.3.7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满足电影院的室内空气质量、温湿度、新风量等环境参数的监控要求,并应满足公共区的照明、室外环境照明、泛光照明、放映室、观看厅等的管理要求。
10.3.8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在电影院的观看厅和放映室、候车区和售票处等场所设置摄像机。
 
条文说明
10.3.1 电影院的智能化系统配置,除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外,其中业务应用系统和其他智能化系统配置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按照现行行业标准《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58的规定及设计标准,电影院建筑根据其建筑面积规模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特大型:总座位数应大于1800个,观众厅不宜少于11个;大型:忌、座位数宜为1201个~1800个,观众厅宜为8个~10个;中型:总座位数宜为701个~1200个,观众厅宜为5个~7个;小型:总座位数宜小于或等于700个,观众厅不宜少于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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