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型金属板工程应用技术规范 GB50896-2013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9.1 一般规定

9.1.1  当压型金属板质量验收时,提供的文件和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详图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文件及其他设计文件;

    2  设计单位对压型金属板工程详图设计的审查意见或确认文件; 

    3  原材料产品质量证明、性能检测报告、进场复试报告、进场验收记录、构配件出厂合格证; 

    4  进口材料、构配件应提供报关单、商检证明、中文标志和中文说明书;

    5  压型金属板性能检测报告;

    6  构件加工制作记录; 

    7  现场安装施工记录;

    8  屋面雨后或淋水试验记录,变形缝、排烟窗、天窗等节点部位的雨后或淋水试验记录;

    9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0  检验批验收记录; 

    11  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记录。

9.1.2  当压型金属板分项工程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时,宜检查下列内容:

    1  底板的铺装; 

    2  固定支架安装;

    3  泛水板的安装节点;

    4  检修口及排烟窗的安装节点;

    5  防雷节点的安装;

    6  变形缝。 

9.1.3  压型金属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的原材料及成品应进行进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原材料及成品应按本规范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见证取样、送样;

    2  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  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检查验收。

9.1.4  分项工程检验批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应符合本规范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

    2  一般项目其检验结果应有80%及以上的检查点(值)符合本规范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且偏差最大值不得超过允许偏差值的1.2倍; 

    3  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证明文件资料应完整。

9.1.5  分项工程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均应符合本规范合格质量标准;

    2  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9.1.6  当压型金属板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构(配)件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9.1.7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压型金属板工程,不得验收。

9.1.8  检验批、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填写。

9.1.9  压型金属板检验批及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或技术)负责人进行。

9.1.10  压型金属板分项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相同设计、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压型金属板工程应以不大于1000㎡的面积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0㎡的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同一单位工程中不连续的压型金属板工程应单独划分检验批;

    3  对于异型或有特殊要求的压型金属板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应按压型金属板的结构、工艺特点及压型金属板工程规模确定。

9.1.11  材料进场验收的检验批宜与分项工程检验批一致。也可根据工程规模及进料实际情况划分检验批,不得低于本规范规定。

条文说明

9.1.1  压型金属板性能检测报告是指压型金属板进行的各项性能验证和检测试验的检测报告及根据设计要求而进行的其他性能检测报告。

    关于压型金属板的现场防水性能检测,结合实际工程经验,可采用雨后或淋水试验方式进行检查。雨后或淋水检查宜在中雨条件下,连续观察不少于2h进行评估,屋面下部无渗漏即为合格。

9.1.4  检验批的合格质量主要取决于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检验结果,主控项目是对检验批的基本质量起决定性影响的检验项目,因此必须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这意味着主控项目不允许有不符合要求的检验结果,即这种项目的检查具有否决权。一般 项目是指对施工质量不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本条中80%的规定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及工程实际情况确定的,对一般偏差项目设定了一个最大为1.2倍的偏差限值。

9.1.6  本条给出了当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办法。一般情况下不符合要求的现象在最基层的验收单元——检验批时就应发现并及时处理,否则将影响后续检验批和分项工程的验收。因此,所有质量隐患应尽快消灭在萌芽状态,这也是本规范以强化验收促进过程控制原则的体现。非正常情况的处理分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在检验批验收时,其主控项目或一般项目不能满足本规范的规定时,应及时进行处理。其中,严重的缺陷应返工重做或更换构件;一般的缺陷通过翻修、返工予以解决。应允许施工单位在采取相应的措施后重新验收,如能够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则应认为该检验批合格。

    第二种情况:当个别检验批发现试件强度、原材料质量等不能满足要求或发生裂纹、变形等问题,且缺陷程度比较严重或验收各方对质量评价有争议时,应请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并给出检测结论。当检测结果能够达到设计要求时,该检验批可通过验收。

9.1.7  本条针对的是压型金属板分项工程的竣工验收。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