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50314-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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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铁路客运站

14.3.1 铁路客运站智能化系统应按表14.3.1的规定配置,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3的有关规定。
表14.3.1 铁路客运站智能化系统配置表
表14.3.1 铁路客运站智能化系统配置表
续表14.3.1
续表14.3.1
    注:●—应配置;⊙—宜配置;○—可配置。
14.3.2 信息化应用系统的配置应满足各等级铁路客运站业务运行和物业管理的信息化应用需求。
14.3.3 信息接入系统应满足公共信息网和铁路专用信息网的接入要求。
14.3.4 信息网络系统应支持列车到发通告系统、售票及检票系统、旅客行包管理系统、旅客引导显示系统、车站应用服务系统等的运行,并应能满足车站各作业点、旅客候车区对信息通信的需求。
14.3.5 有线电视接收系统的节目源应能显示列车发送/到达动态信息。
14.3.6 公共广播系统应满足铁路客运业务的应用需求。
14.3.7 时钟系统应满足车站作业、旅客候车的需要,并应提供与智能化集成系统的接口。
14.3.8 公共查询系统应能查询列车到发信息、旅客行包信息、车站各种服务设施的信息。
14.3.9 电话问询系统应具有互动式语音功能,满足查询、咨询等需求,并应具有自动话务分配的功能,且接入中继线和客服座席数量应满足旅客信息查询服务的要求。
14.3.10 旅客引导显示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为旅客提供综合信息显示服务;
    2 宜作为客运站内客运组织作业的辅助显示设施;
    3 应在进站、候车厅、检票口、站台、出站、天桥、廊道等设置、显示相关业务信息的显示屏;
    4 应在客运站运行过程中需要接收列车到发通告信息的场所配置接收终端;
    5 系统主机应预留与上一级行车指挥信息系统联网的接口条件。
14.3.11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根据车辆运行时段,监控空调、照明、信息显示等设施。
14.3.1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4.3.1 铁路客运站智能化系统配置,除应符合表14.3.1的规定外,其中业务应用系统和其他各智能化系统配置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L 243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4.3.6 公共广播系统应满足铁路旅客车站客运广播的要求,并应满足紧急情况下紧急广播的功能需求。应与铁路客运作业需求相一致,在候车厅、进站大厅、站台、站前广场、行包房、出站厅、售票厅以及客运值班室等不同功能区进行系统分区划分。系统的语音合成设备应完成发车接客、旅客乘降及候车的全部客运技术作业广播。系统应具有接入旅客引导显示系统、列车到发通告系统等通告显示网的接口条件。
14.3.8 公共信息查询系统宜包括多媒体查询、电话问询和Web网站查询等。系统应在进站大厅、各候车厅、售票厅、各行包房等场所设置旅客查询终端,并应设置无障碍旅客查询终端。
14.3.10 旅客引导显示系统的显示屏应设于进站大厅、出站大厅、车站商场和餐厅等旅客集中活动场所。应具有动态信息显示的功能,应能显示列车发车、列车到达、客票票务及其他多媒体等信息。进站集中显示屏应明确显示列车车次、始发站、终到站、到发时刻、候车地点、列车停靠站台、晚点变更、检票状态等信息。候车厅显示屏应显示列车车次、开往站、到发时刻、列车停靠站台、晚点变更和检票状态等信息。检票口牌应显示列车车次、检票状态和发车时刻等信息。站台牌应显示列车车次、到发线路、到发时刻、开往地点和晚点变更等信息。出站台牌应显示列车车次、始发站、到发时刻、列车停靠站台和晚点变更等信息。天桥、廊道显示屏应显示列车车次和列车停靠站台等信息。
14.3.1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结合铁路旅客车站管理的特点,采取各种有效的技术防范手段,满足铁路作业、旅客运转的安全机制的要求。铁路旅客车站的旅客主要进站口、行包托运厅等应设置探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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