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尾矿库等别和构筑物级别
3.3.1 尾矿库等别应根据尾矿库的最终全库容及最终坝高按表3.3.1确定。尾矿库各使用期的设计等别应根据该期的全库容和坝高分别按表3.3.1确定。当按尾矿库的全库容和坝高分别确定的尾矿库等别的等差为一等时,应以高者为准;当等差大于一等时,应按高者降一等确定。
露天废弃采坑及凹地储存尾矿,且周边未建尾矿坝时,可不定等别;建尾矿坝时,应根据坝高及其对应的库容确定尾矿库的等别。
除一等库外,对于尾矿库失事将使下游重要城镇、工矿企业、铁路干线或高速公路等遭受严重灾害者,经充分论证后,其设计等别可提高一等。
表3.3.1 尾矿库各使用期的设计等别
3.3.2 尾矿库构筑物的级别应根据尾矿库的等别及其重要性按表3.3.2确定。
表3.3.2 尾矿库构筑物的级别
注:1 主要构筑物系指尾矿坝、排水构筑物等失事后将造成下游灾害的构筑物;
2 次要构筑物系指除主要构筑物外的永久性构筑物;
3 临时构筑物系指施工期临时使用的构筑物。
3.3.1 尾矿库的等别决定尾矿库的防洪标准和各主要、次要、临时构筑物的级别。由于尾矿库用以堆存尾矿,坝高与库容是逐年增加的,重要性和危险性亦随之加大,因此,尾矿库在各不同运行期的等别有所不同。本条规定按不同运行期的全库容和坝高分期确定尾矿库等别,由低等向高等过渡,可使尾矿坝和排水设施的设计更经济、合理。
随着我国矿业的迅速发展,尾矿库建设也出现向高坝、大库发展的趋势,目前设计的最高尾矿坝已达325m,最大库容达8.3亿m3。为适应尾矿库发展的要求,本规范增加了一等库的标准。
对于经论证可以储存尾矿的露天废弃采坑及凹地,当周边未建尾矿坝时,所储存的尾矿不会溢出原地面,故不定等别;建尾矿坝时,一旦发生溃坝,只有原地面以上尾矿可能溢出地面,故根据坝高及其对应的库容确定库的等别。
3.3.2 水工建筑物结构设计的安全系数与构筑物级别有关,尾矿库各构筑物均应属水工建筑物。为便于其使用水工建筑物的有关规范,如现行行业标准《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 274、《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L 191、《水工隧洞设计规范》SL 279等,结合尾矿库构筑物的特点编制了表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