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质量检验
7.1.1 支架基础施工应进行全过程检查,基础工程施工结束后应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7.1.2 基础工程中使用的原材料和成品桩(构件)在使用前应进行质量检验。现场拌制混凝土首次使用前应进行配合比试验,施工用水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的相关规定。
7.1.3 为设计提供依据的试验应在设计前进行,同一地质条件中的同一试验项目不应少于3点,基桩载荷试验、锚杆的抗拔试验及平板载荷试验等应加载至破坏或设计要求值。验收检验时,竖向承载力载荷试验最大加载量不应小于承载力特征值的2倍,水平承载力载荷试验最大加载量不应小于设计要求值。基桩、锚杆的承载力载荷试验检测,宜在施工结束后间隔一个间歇期后进行。
7.1.4 地基、基础质量检验的抽检位置应按下列情况综合确定:
1 施工出现异常情况的部位;
2 设计认为重要的部位;
3 局部岩土特性复杂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部位;
4 同类地基、基础的抽检位置宜均匀分布。
7.1.5 现浇混凝土、砂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要求制作试件进行强度检验,试件应分别进行标准养护和同条件养护。
7.1.6 基槽开挖完成后,应进行基槽检验。当发现地质条件与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不一致或遇到异常情况时,应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7.1.7 在压实填土的施工过程中,应采用环刀法、灌砂法、灌水法或其他方法分层检验填土的压实系数。填土面积1000m2以上的每100m2至少应有一个检验点,填土面积3000m2以上的每300m2至少应有一个检验点,且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
7.1.8 桩基础质量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和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的相关规定,微型短桩的质量检验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提供经确认的施工过程有关参数,包括施工监控监测数据、原材料的力学性能检验报告、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加筋体的制作质量检查报告、成品桩(构件)的质量检查报告;
2 工程桩施工完成后应进行桩位偏差和桩顶标高的检验,灌注桩尚应进行桩径偏差检验;
3 工程桩应进行竖向抗压、抗拔和水平承载力检验,对灌注桩的成桩质量有怀疑时,尚应进行桩身质量检验;
4 工程桩承载力的抽检数量不得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6根,当遇到地层局部明显软弱时,应适当增加抽检数量。承载力检测宜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当有成熟的地区经验时,也可采用快速维持荷载法;
5 工程桩水平承载力检测应考虑桩顶弯矩的作用,且宜考虑支架刚度对桩基础水平承载力的影响。
7.1.9 扩展式基础应进行外形尺寸、位置偏差检验。
7.1.10 锚杆基础施工结束后应进行施工尺寸偏差和抗拔承载力检验。抗拔承载力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锚杆根数的0.5‰,且不应少于6根。检测方法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确定。
7.1.11 当检验发现地基处理效果、桩身质量、桩或锚杆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结合工程场地地质和施工情况综合分析,扩大检验数量,提出处理意见。
7.1.1 本条强调了支架基础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和成品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上部支架安装等下道工序的施工。影响支架基础施工质量的因素存在于基础施工的全过程,仅有施工后的试验和验收是不全面的,应加强施工过程中的检查。
7.1.2 基础工程中使用的原材料主要包括钢材、钢筋、混凝土、水泥、砂、石子等,进场复验项目、抽检数量、检验方法及其质量评定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钢筋混凝土用钢》GB 1499、《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等标准的要求。成品桩和构件主要包括钢桩、预制桩、钢筋笼等,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和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及本规范的相关要求进行质量检验。
7.1.3 基桩、锚杆的承载力检测要求在施工结束后间隔一个间歇期后进行,是因为地基土强度的恢复、混凝土或胶粘剂强度的增长需要一个期限,施工结束即进行验收有不符合实际的可能。
7.1.5 由于同条件养护试件具有与实际结构相同的原材料、配合比和养护环境,能有效代表结构的实际强度,因此条文中强调了混凝土和砂浆试件除了进行标准养护之外,还应进行同条件养护。
7.1.6 根据太阳能发电站的特点,仅采用扩展式基础的工程涉及基槽检验。基槽检验是岩土工程勘察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勘察单位应参与并给出验收结论。
7.1.7 压实填土的施工质量主要由压实系数进行控制,施工过程中应分层检验填土的压实系数,检验合格后方可填筑上层填土。条文中列出了常用的一些检验方法,实际操作过程中可不受此局限,抽检数量沿用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规定。
7.1.8 微型短桩由于桩长较短,且多为干作业成孔,成桩质量易得到保证,在已完工程项目中要求进行桩身质量检验的不多见,因此在规范中未明确要求需进行桩身质量检验。当对桩身质量有怀疑时,应进行检验,可采用动测法或是挖开检验。当对桩身混凝土强度有怀疑时,可钻孔取芯进行混凝土强度检验。工程桩抽检的数量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相比有调整,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①当采用桩基础时,每个项目的工程桩数量往往较多,例如对于常规20MW的光伏发电站,工程桩的数量可达到3万根以上,如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的1%进行抽检,则需要抽检约300根桩,如照此实施,无论是时间和费用无疑投入太大;②电站中用到的微型短桩,大多入土深度较浅,只要在施工中控制好质量,承载力应该能够满足设计要求。由于电站占积较广,桩基础的检验应按照易于控制施工质量的原则,分区域进行抽检,符合本规范第7.1.4条第4款中的“抽检位置宜均匀分布”的要求。地层局部明显软弱等岩土特性复杂可能影响施工质量的部位应有试验桩,并应根据检测情况适当增加抽检数量。
7.1.10 采用锚杆基础时,锚杆数量一般是采用桩基础时工程桩数量的倍数,因此抽检比例同桩基础相比有所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