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磁波暗室工程技术规范 GB50826-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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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结构设计

8.2.1  新建电磁波暗室工程,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不宜低于乙类。

8.2.2  电磁波暗室主体建筑宜采用大空间及大跨度柱网。

8.2.3  暗室大门两侧建筑柱网和地梁没置应保证大门的开启和闭合。

8.2.4  暗室上部建筑主体结构吊挂荷载,有电磁屏蔽要求的暗室不应小于1.5kN/㎡,无电磁屏蔽要求的暗室不应小于1.2kN/㎡。

8.2.5  暗室范围内的建筑地面和地沟盖板应满足使用荷载要求。

8.2.6  以相邻柱基中心距LK为计算跨度,暗室上部建筑主体结构挠度不应大于LK/400。对于采用铁氧体复合吸波材料的暗室吊顶结构,挠度不应大于LK/1000。

8.2.7  有电磁屏蔽层的暗室,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应为甲级,地基变形允许值应符合表8.2.7的规定。

表8.2.7  地基变形允许值

    注:1  LZ为相邻柱基的中心距离(mm);

           2  括号内数据对应有铁氧体复合吸波材料的暗室。

8.2.8  有电磁屏蔽层的暗室,暗室地面不均匀沉降不应大于相应的地基基础沉降差值。

8.2.9  暗室内测量系统有防微振要求时,应进行防微振设计。

8.2.10  暗室构件变形的控制应符合表8.2.10的规定。

表8.2.10  构件变形容许值

    注:1  LK为悬臂梁悬臂长度2倍时的计算跨度,HD为基础顶面至柱顶的高度;

           2  计算变形时的荷载组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

条文说明

8.2.1  电磁波暗室是高端技术的重要装备实验室,在建筑中一般是核心部门。因此,其抗震设防类别应高于普通建筑的要求。不应采用抗震性能较差的砌体结构和木结构,一般来说,抗震设防类别最低为乙类。

8.2.2  暗室型体一般比较高大,施工、维护、动力管路和消防都需要在其四周有一定的空间。除此之外,暗室大、小门的特殊结构要求和运输要求也都需要在相应位置有一定的空间。因此,暗室所在建筑部位应根据实际需要采用大空间及大跨度柱网。

8.2.4  根据已有的工程经验,本条规定了暗室上部建筑主体结构的吊挂荷载最小值。

8.2.6  为保证吊顶结构的变形不影响暗室的使用功能,特对上部建筑主体结构的挠度提出了要求。铁氧体复合吸波材料的性能对变形更为敏感,因此,为了保证暗室的性能指标达到设计要求,对采用该材料暗室的吊顶结构提出了更高的挠度要求。

8.2.7、8.2.8  对于有屏蔽层的暗室,为了防止地面屏蔽层的撕裂,根据已有工程经验和相关规范规定,对地基基础的沉降差和地面不均匀沉降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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