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 控制油、润滑油系统冲洗及试运行
7.5.1 油系统油循环和试运行前除应具备本规范第7.1.5条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备有足量的符合制造厂要求并经化验合格的透平油;
2 油循环区域应配备充足的消防设施。
7.5.2 充油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向油箱充油时,宜经过滤油设备;
2 油箱和油系统设备及管道应无渗漏;
3 油位指示器应动作灵活,其指示与油箱中的实际油位应相符合;
4 高油位和低油位信号应调整正确。
7.5.3 油循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油冲洗过程中应对系统中的精密部件进行保护,管道系统上的仪表取样点除留下必需的油压监视点外,均应隔断;
2 冲洗油温宜交变进行,高温宜为75℃左右,但不应超过85℃,低温宜为30℃左右;
3 油冲洗合格后,应恢复各节流孔板、伺服阀、压力调节装置等部件,并应再次循环冲洗至油质合格。
7.5.4 油系统冲洗后油的颗粒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 第3部分:汽轮发电机组》DL 5190.3中的有关规定,颗粒度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润滑油、顶轴油颗粒度应达到或优于NAS7级;
2 控制油颗粒度应达到或优于NAS5级。
7.5.5 人体皮肤应避免与抗燃油直接接触。
7.5.6 油系统试运和油循环完毕后,应提供下列项目文件:
1 油质化验报告;
2 油泵试运行记录。
7.5.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抗燃油具有轻微毒性,与人体皮肤直接接触将危害人的健康,所以,施工中应戴耐油手套、穿防护服等以避免人体皮肤与抗燃油直接接触,保护人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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