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电磁屏蔽工程施工
10.2.1 电磁屏蔽工程施工应在其工程部位的建筑主体结构施工完成,并应经确认合格后进行。地下管道设施、设备基础、地面、地坑和地沟等应满足电磁屏蔽施工配合要求。
10.2.2 电磁屏蔽工程施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暗室内配电、照明、通风空调、安防和监控、消防报警和通信设施的安装施工。
2 测量系统设备安装基础、支撑结构体和地面的配合施工。
3 暗室运输和起吊设备的安装与施工。
4 与吸波工程的配合施工。
5 有电磁屏蔽要求的功能性房间的屏蔽和内装修。
10.2.3 焊接全结构的电磁屏蔽体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结构型材和屏蔽钢板应做防腐、防锈处理。在外露屏蔽材料的表面应喷涂防锈漆及面漆。
2 钢结构应进行施工和表面处理。
3 屏蔽体骨架构件尺寸、布局定位、各个面壁的平整度、各面壁相互之间的垂直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4 屏蔽层钢板之间的焊接应全部满焊,并宜采用气体保护焊。屏蔽钢板与骨架构件之间的焊接,其焊接工艺、方法、焊材和设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 81的有关规定。
5 屏蔽体骨架构件之间焊接焊缝应满足钢结构焊接施工工艺要求。焊缝应连续到位、致密、光滑,不得有夹渣、裂纹、虚焊等缺陷。焊接后的屏蔽板不得有明显凹凸、翘曲变形。
6 应用检漏仪对所有电磁屏蔽层钢板焊缝进行检漏检查,不合格时应进行补焊和复检,并应直至合格后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10.2.4 组装结构的电磁屏蔽体宜按本规范第10.2.3条的规定和产品安装操作手册施工。
10.2.5 电磁屏蔽整件和部件的施工安装应与屏蔽层做可靠连接。
10.2.6 电磁屏蔽体结构顶部龙骨应与建筑主体结构安全连接。
10.2.7 屏蔽层平整度应保证在任意范围内不大于6/2000。安装铁氧体复合吸波材料基材的平整度不应大于3/2000。
10.2.8 有电磁屏蔽要求的屏蔽层钢板在施工中应采取去应力处理。
10.2.9 有绝缘要求的暗室电磁屏蔽体,地面绝缘层施工应达到设计要求的绝缘性能指标,并在后续的电磁屏蔽和吸波施工中不得损伤绝缘层。
10.2.10 暗室电磁屏蔽体钢结构型材和屏蔽钢板,其表面防腐、防锈处理不应误涂、漏涂。涂层应均匀,并应无明显皱皮、流坠、针眼和气泡,不脱皮和返锈。
10.2.11 经验算,屏蔽钢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低于要求的耐火极限时,应采取下列防火保护措施:
1 防火施工时,不应产生对人体有害的粉尘或气味。
2 钢构件受火灾后发生允许变形时,防火保护不应发生结构性破坏与损效。
3 施工应方便,且不应影响前续已完成的施工和后续施工。
4 应具有良好的耐久性和耐气候性能。
10.2.12 屏蔽钢结构节点的防火保护应与被连接构件中的防火保护耐火极限最高者相同。
10.2.2 测量系统设备的土建安装基础、支撑结构体、建筑地面的配合施工应纳入建筑和安装工程施工范围。
10.2.3 钢结构型材和屏蔽钢板防腐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CECS 200:2006的有关规定。
10.2.5 电磁屏蔽整件和部件的施工安装与屏蔽层做可靠连接包括以下内容:
1 各个屏蔽门结构要与设计要求相一致。门框与屏蔽层之间的连接需做可靠处理。
2 测量系统设备基础和支撑平台与屏蔽层的连接要合理、可靠。
3 屏蔽观察窗、各电源和信号滤波器、信号接口板和通信系统、截止波导通风口、消防报警设施、安全和操作监控设施、配电和照明灯具、接地系统等的安装要与屏蔽层做可靠连接,确保屏蔽性能。
4 地沟、管道、运输起吊设备与屏蔽层连接要合理、可靠。
10.2.6 暗室屏蔽体跨度一般比较大,屏蔽体顶部吊挂在建筑主体结构上,因此,两者之间的连接应确保安全可靠。
- 上一节:10.1 一般规定
- 下一节:10.3 吸波工程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