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工程验收
11.0.1 暗室的电磁屏蔽和吸波工程竣工验收应分别在屏蔽性能和吸波性能测量合格后进行。
11.0.2 各工序应按施工组织计划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自检,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自检和交接检验应作记录,并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资料。
11.0.3 暗室的电磁屏蔽工程和吸波工程竣工验收,应由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并应由监理单位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监督机构组成验收组,应根据合同、设计文件、本规范及相关技术文件进行竣工验收。
11.0.4 暗室的电磁屏蔽工程和吸波工程竣工验收应提交下列竣工资料:
1 移交清单。
2 原材料和设备合格证、质量证明、说明书。
3 图纸会审记录、变更设计或洽商记录。
4 各工序施工安装、质量自检和互检验收记录。
5 屏蔽或吸波性能第三方测试报告。
6 开工报告。
7 竣工验收报告。
8 竣工图。
11.0.5 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返工施工或更换构(配)件。更换的构(配)件应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合格,或由原设计单位认可能够满足性能。
11.0.6 通过返修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和功能使用要求的工程,不得进行验收。
11.0.7 电磁屏蔽和吸波工程采用的各种主要材料、整件和部件的合格证、检测报告、技术规格、使用说明等资料应齐备。
11.0.8 隐蔽工程施工验收资料应齐全。
11.0.9 电磁屏蔽工程验收应在吸波工程施工开始前进行。
11.0.10 电磁屏蔽工程施工验收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材料、屏蔽整部件、屏蔽体结构、安全和消防器材等的施工质量和屏蔽效能指标。
11.0.11 电磁屏蔽效能验收测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屏蔽室屏蔽效能的测量方法》GB/T 12190等的有关规定。
11.0.12 吸波工程的电磁特性测试与验收可在测量系统安装前或安装后,由验收各方根据工程项目情况商定。
11.0.13 非电磁兼容类电磁波暗室的电磁特性验收测试应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1 1-1、2-1、2-2、5-1和5-2类暗室等,静区特性检测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微波暗室性能测试方法》GJB 6780的有关规定,静区反射电平测试宜采用自由空间电压驻波比法,小型暗室可采用方向图比较法。
2 1-2类暗室,静区特性检测可采用空间位移扫描比较法。
3 暗室残余散射特性检测可按本规范附录A采用单站雷达截面比较法。
11.0.14 电磁兼容电波暗室的测试与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性测试实验室认可要求》GJB 292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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