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设施设计规范 GB50863-2013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4 尾矿坝

4.1 一般规定
4.2 沉积滩的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滩长度
4.3 渗流控制要求及控制措施
4.4 稳定计算
4.5 构造要求
4.6 中线式及下游式尾矿坝的堆砌
条文说明

4.1.2  关于初期坝坝型。

    1  从经济合理性考虑,推荐采用当地材料,常用土石类材料建造初期坝,不推荐诸如浆砌石、混凝土重力坝或拱坝。

    2  为加强尾矿坝排渗性,提高坝体稳定性,推荐上游式尾矿坝采用透水型初期坝,常用堆石、废石堆筑,当采用不透水材料(如黏土)筑坝时,也可增设排渗设施,成为透水坝型。 

    3  一次建坝的尾矿坝可分期建设,但其建设进度计划必须保证筑坝高度始终大于库内尾矿堆积高度的要求,并始终满足防洪要求。

4.1.4  尾矿坝是尾矿库拦挡构筑物,直接关系到尾矿库安全。当其渗流稳定性、静力稳定性和动力稳定性不足时,将可能发生失稳破坏,严重时可导致溃坝,造成泥石流灾害事故,自2000年以来,已发生20余起尾矿库溃坝事故。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本条强制规定尾矿坝设计与运行必须满足坝体稳定性要求。

4.1.6  当尾矿浆重量浓度超过35%时,上游式堆坝的尾矿沉积后分选效果不佳,所筑坝体稳定性往往达不到安全要求。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