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规范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提高工程设计质量与管理水平,保证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综合效益,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
1.0.3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应全面搜集分析项目所需资料,进行必要的勘察、观测和实验工作。
1.0.4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应贯彻节水、节地、节能、节材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并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因地制宜,综合治理,技术先进,经济实用,方便管理。
1.0.5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应依据本标准,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对灌溉水源、自然和社会环境以及水土流失等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保护措施。
1.0.6 地震烈度7度及以上地区的3级及3级以上重要建筑物应进行抗震计算,并应采取相应的抗震措施。地震烈度为6度的地区可不进行抗震计算,但应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
1.0.7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1 1999年颁布的《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8-1999,在统一我国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满足农田灌排工程设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经过十多年的使用,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家相应行业标准的修编,原规范涵盖范围需要进一步延伸和调整。本次修编除保留了原规范与灌溉排水工程技术发展相适应的主要部分。根据水利部有关要求,将《灌溉与排水渠系建筑物设计规范》的主要内容并入本标准。
1.0.3 基本资料是进行灌区工程设计的基础,均应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查或鉴定以后才能使用,主要内容包括:
(1)地形资料。
比例尺为1/10000~1/100000的地形图;比例尺为1/1000~1/5000的典型地块地形图;比例尺为1/1000~1/2000有特殊要求的带状地形图等;比例尺为1/200~1/1000的局部地形图。
(2)水文气象资料:包括降水(含暴雨)、蒸发、湿度、气温、风力、风向、日照、霜期、冰冻期、冻土深度.以及天然河沟、水库、承泄区的水文、泥沙、水质、水温等。
(3)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资料:包括干渠、支渠或干沟、支沟沿线和重要建筑物位置的工程地质勘探资料,以及灌区地下水层特征,潜水动态、流向、埋深、补给与排泄条件和可开采量等。
(4)土壤资料:
土壤物理性质,如土壤类型、质地、结构、分布状况、容重、比重、孔隙率等;
土壤化学性质,如含盐量、盐分组成、pH值,以及氮、磷、钾和有机质含量等;
土壤水分特性,如饱和含水量、渗透系数、渗吸速度、给水度、田间持水量、毛管水上升高度等。
(5)作物灌溉排水资料:包括需水量,灌溉方法,耐渍、耐淹、耐盐能力,排涝、防渍、防盐碱要求等。
(6)建筑材料资料:包括各种材料的来源、储量、运输方式、运距、单价等。
(7)水利工程现状资料:包括已有灌溉、排水、防洪等工程设施,当地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利用现状,以及渠道防渗、防冻胀状况等。
(8)自然灾害资料:包括历年发生旱、涝、渍、盐碱等自然灾害的范围、面积、成因及损失等。
(9)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资料:包括行政区划、人口、农业人口、农业劳动力、土地面积(山、川、丘陵、平原)、耕地面积(水田、水浇地、旱地)、作物组成、耕作制度、机械化发展水平、单产、总产、农业成本、农业纯收益、人均收入等,以及农业、林业、牧业、副业、渔业、工业、交通、能源、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发展现状与规划资料等。
(10)水资源评价成果。
1.0.4 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使用,应通过一定的工程实践或必要的科学试验,并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或权威机构的鉴定认证,结合灌区特点做到成熟可靠、经济适用、节省资源。
1.0.6 为满足灌溉与排水工程抗震设计要求,减轻地震破坏及防止次生灾害,本次修订增加了建筑物抗震设计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