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一般规定
11.1.1 隧道施工前,应核对隧道平面、纵断面设计图以及洞外排水系统和设施的布置是否与地形、地貌相适应。
11.1.2 隧道开工前应编制施工场地总平面布置图。
11.1.3 弃碴场应选在地质条件稳定,容量足够,且出碴运输方便的场地,且不应占用其他工程场地和影响附近各种设施的安全,同时应考虑弃碴的利用。弃碴场地应建立挡碴墙、排水设施,弃碴后应进行水土保持的治理。
11.1.4 临时设施不应布置在受泥石流、坍塌、滑坡、洪水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
11.1.5 涉及洞口安全并有可能发生滑坡、危石、崩塌和雪崩的区域,应先行处理。
11.1.6 隧道施工前,应完成洞口周围的排水系统。
11.1.7 运输便道应引至洞口,满足使用期运输量和行车安全要求。
11.1.8 风、水、电等临时设施的安装应满足施工和安全要求。
11.1.9 爆破材料储存使用、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的有关规定。
11.1.1 隧道施工前,先对地质地貌进行核对,是否与图纸相符,特别是洞外的排水系统是否可靠,防止水流的冲刷,造成滑坡崩塌等事故。
11.1.2 根据隧道的长度、断面面积、施工方法、隧道入口处的地貌特点,进行施工暂设的布置,以方便管理和施工。
11.1.3 弃碴场的设置要考虑选在地质条件稳定的场所,防止塌陷和滑坡,其占地要进行计算,以保证容量足够,且出碴运输方便。考虑到环保的要求,设置适宜的挡碴墙,并考虑施工后期的造林与造地。
11.1.4~11.1.6 矿山法此三条主要考虑隧道施工时的人员及隧道的安全,当发现隐患时要提前治理,特别是排水设施的施工是保证洞口安全的必要措施,应提早完成。
11.1.7、11.1.8 隧道开挖时要考虑掘进量的要求,合理安排运输设备,并设置相应的躲避洞等安全设施。对风循环、供电和排水要根据施工要求、安全要求合理设置。
11.1.9 爆破材料储存使用要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的有关规定执行,以确保施工及储存过程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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