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设施设计规范 GB50863-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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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沉积滩的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

4.2.1  上游式尾矿堆积坝沉积滩顶与设计洪水位的高差,应符合表4.2.1的最小安全超高值的规定。同时,滩顶至设计洪水位水边线的距离,应符合表4.2.1的最小干滩长度值的规定。

 

 表4.2.1  上游式尾矿堆积坝的最小安全超高与最小干滩长度(m) 

 

    注:1  3级及3级以下的尾矿坝经渗流稳定论证安全时,表内最小干滩长度最多可减少30%;

        2  地震区的最小干滩长度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有关规定。

4.2.2  下游式和中线式尾矿坝坝顶外缘至设计洪水位水边线的距离,宜符合表4.2.2的规定;同时,坝顶与设计洪水位的高差,应符合表4.2.1的最小安全超高值的规定。

表4.2.2  下游式和中线式尾矿坝的最小于滩长度(m)

    注:地震区的最小干滩长度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有关规定。

4.2.3  尾矿库挡水坝坝顶与设计洪水位的高差,不应小于表4.2.1的最小安全超高值、最大风壅水面高度和最大波浪爬高三者之和。最大风壅水面高度和最大波浪爬高可按现行行业标准《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 274的有关规定计算。

4.2.4  地震水平加速度不小于0.05g地震区的尾矿库,尾矿堆积坝滩顶与正常生产水位的高差,还不应小于表4.2.1的最小安全超高值和地震沉降值、地震壅浪高度之和。挡水坝和一次性筑坝尾矿坝坝顶与正常生产水位的高差,还不应小于表4.2.1的最小安全超高值和地震沉降值、地震壅浪高度、最大风壅水面高度及最大波浪爬高值之和。地震壅浪高度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 203的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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