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设施设计规范 GB50863-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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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构造要求

4.5.1  当无行车要求时,初期坝坝顶最小宽度宜符合表4.5.1规定的数值;当有行车要求时,坝顶宽度及路面构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规定。

表4.5.1  初期坝坝顶最小宽度(m)

4.5.2  下游式、中线式尾矿筑坝坝顶宽度应按本规范第4.6.10条的规定确定。 

4.5.3  透水堆石坝堆石体上游坡坡比不宜陡于1:1.6;土坝上游坡坡比可略陡于下游坡。初期坝下游坡坡比在初定时可按表4.5.3确定。

表4.5.3  初期坝下游坡坡比

4.5.4  透水初期坝上游坡面采用土工布组合反滤层时,宜设置嵌固平台,高差宜为10m~15m,宽度不宜小于1.5m。土工布嵌入坝基及坝肩的深度不应小于0.5m,并应填塞密实。

4.5.5  上游式尾矿坝的初期坝下游坡面应沿标高每隔10m~15m设一条马道,宽度不宜小于1.5m。尾矿堆积坝有行车要求时,下游坡面应沿标高每隔10m~15m设一条马道,宽度不宜小于5m。

4.5.6  尾矿坝下游坡与两岸山坡结合处应设置坝肩截水沟,并宜在初期坝设置踏步,踏步宽度不宜小于1.0m。

4.5.7  上游式尾矿坝的堆积下游坡面上,应结合排渗设施每隔5m~10m高差设置排水沟。

4.5.8  初期坝上游坡面应有防止初期放矿直接冲刷初期坝的措施。

4.5.9  尾矿堆积坝下游坡与两岸山坡结合处应设置截水沟。

4.5.10  尾矿堆积坝下游坡面维护宜采用下列措施:

    1  采用碎石、废石或山坡土覆盖坡面;

    2  坡面植草或灌木类植物;

    3  坡面修筑人字沟或网状排水沟;

    4  沿坝轴线方向每隔500m设踏步一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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