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仪表设备和材料的检验及保管
4.1.1 仪表设备和材料到达现场后,应进行检验或验证。
4.1.2 仪表设备和材料的开箱外观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包装和密封应良好。
2 型号、规格、材质、数量与设计文件的规定应一致,并应无残损和短缺。
3 铭牌标志、附件、备件应齐全。
4 产品的技术文件和质量证明书应齐全。
4.1.3 仪表盘、柜、箱的开箱检查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1.2条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表面应平整,内外表面涂层应完好。
2 外形尺寸和安装孔尺寸,盘、柜、箱内的所有仪表、电源设备及其所有部件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4.1.4 放射性仪表的开箱检查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1.2条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放射源标识应完整、牢固、清晰。
2 放射源应处于关闭锁定状态。
4.1.5 分析仪表的开箱检查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1.2条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析仪表配套的试验标准样品名称、数量、样品浓度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2 试验样品应包装完好、无泄漏。
4.1.6 仪表设备的性能试验应符合本规范第12章的规定。
4.1.7 检验不合格的仪表设备和材料不得使用,并应做好标识和隔离。
4.1.8 仪表设备和材料检验合格后,应按要求的保管条件进行保管,标识应明显清晰。
4.1.9 施工过程中,对已安装的仪表设备和材料应进行保护。
4.1.1 施工前对设备、材料的检验和验证属于施工准备工作范围,不同于对供应商提供货物的商品检验。设备、材料作为商品的检验,应按照专门的标准和有关合同、协议进行。施工前对设备、材料的检验或验证要求全部进行,有关规定在现行国家标准《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GB/T 19001中有详细描述,并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产品制造厂家对检验和验证的程序、职责分工等达成协议。
4.1.2~4.1.6 设备及材料的制造质量反映在外观、结构尺寸和性能等方面,均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符合产品应执行的国家标准,它直接影响着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法规、标准,不符合设计文件规定,不能保证安装后工程质量的产品不得使用。
放射性仪表的放射源对人体有危害,要求到货的放射源处于封闭状态,放射源的门锁应该关闭。
分析仪的标准试验样品有腐蚀、有毒、有害,为安全使用标准样品,要求在开箱检查时,标准样品的包装应完好无泄漏,样品上标明的数据和设计文件一致。
4.1.7 为保证工程质量,严禁使用检验不合格的仪表设备和材料。
4.1.8 不妥善的保管可能造成设备材料的损伤和短缺。
4.1.9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应对现场已安装的仪表设备及材料加以保护,通过文明施工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脏污、丢失等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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