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架空线路
5.3.1 永久性架空线路的路径和杆位,应避开下列地段:
1 厂内酸、碱腐蚀性气体严重的地段。
2 有高温金属罐或渣罐停留的地段。
3 有爆炸物、易燃物和可燃液(气)体的生产厂房、仓库和储罐等。
4 易被车辆碰撞或有起重车辆经常作业的地段。
5 渣场。
6 厂房规划扩建的地段。
5.3.2 架空线路的导线宜采用铝绞线,当有重要交叉或交叉挡较多时,应采用钢芯铝绞线。
5.3.3 架设在工业场地及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地区的架空线路,应按居民区要求设计。线路杆塔应按有关规范的要求,妥善接地。
5.3.4 厂区内和厂区外距围墙1.5km以内的架空线路,导线及绝缘子应根据污染程度采取防腐、防污措施。
5.3.5 架空线路全线或个别地段的实际气象条件与标准气象区规定的数值差异较大时,则全线或个别地段应按实际气象条件进行设计。重冰区架空线路宜采用耐张型杆塔。
5.3.6 线路挡距、杆位高差较大时,应对下列项目进行验算:
1 防震。
2 杆塔上拔力。
3 耐张绝缘子倒挂。
4 导线悬点应力。
5.3.7 向一级负荷配电的双回路,不得采用钢筋混凝土杆塔共杆架设,路径狭窄时,可采用铁塔架设,但应满足带电检修的要求。
向二级负荷配电的双回路可共杆架设,应满足带电检修要求。
5.3.8 厂区配电线路严禁跨越屋顶为可燃材料的建筑物,对其他建筑物,不宜跨越。如必须跨越时,在最大计算弧垂下导线与建筑物的垂直距离,0.4kV线路不应小于2.5m,1kV~10kV线路不应小于3m,35kV线路不应小于4m,66kV~110kV线路不应小于5m。
5.3.9 线路边线与永久建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在最大风偏情况下,1kV~10kV线路不应小于1.5m,35kV线路不应小于3m,66kV~110kV线路不应小于4m。
5.3.10 电杆的埋地部分与地下各种工程设施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表5.3.10所列的数值。
表5.3.10 电杆的埋地部分与地下各种工程设施间的水平净距(m)
5.3.11 高压接户线的挡距不宜大于40m,挡距超过40m时,应按配电线路设计。低压接户线的挡距不宜大于25m,挡距超过25m时,宜设接户杆。
5.3.12 高压接户线受电端的对地距离不应小于4m,低压接户线受电端的对地距离不应小于2.5m。
5.3.13 接户线严禁跨越铁路。接户线跨越厂内道路时,至路面中心的垂直距离,高压不应小于6.5m,低压不应小于6m。
5.3.14 架空线路的本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及《110kV~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 5092的有关规定。
5.3.1 路径及杆位选择是架空线路设计的重要环节。避开条文中所列的地段,是保证线路安全运行、提高供电可靠性的关键。设计中应在充分了解厂区具体环境条件的基础上,合理地确定线路的路径及杆位。
5.3.3 按照国务院关于城乡划分标准的规定,工矿企业列为城镇型居民区。
5.3.4 确定厂区内和厂区外距围墙1.5km以内为架空线路的防腐、防污区,是考虑到冶炼对环境的污染及其影响范围。
5.3.5 架空线路全线或个别地段的实际气象条件与标准气象区规定的数值差异较大(如风速、导线结冰厚度等),在过去的线路设计中常出现,2008年1月,我国南方几个省,如湖南、湖北、贵州、安徽、广西等,发生了我国有气象记录(1954年)以来最严重的冰雪灾害,导线结冰如人腿那么粗,特别是贵州省的山区输电线路倒杆、断线频频发生,部分电网解列崩溃,损失十分严重。在这种情况下,为保证线路的安全可靠运行,在导线的选型和杆塔的结构上都应十分注意,所以应向当地气象部门收集资料,按当地的实际气象资料进行设计。
5.3.7 本条是针对一、二级用电负荷对电源的可靠性要求所作的规定。
由于存在倒杆事故,满足正常带电检修要求的共杆架设双回路,只适合于能满足对二级负荷的配电,达不到一级负荷对电源的可靠性要求。考虑到在厂区内铁塔线路倒杆事故极为罕见,故在路径狭窄,分杆架设确有困难时,允许以铁塔共杆线路向一级负荷配电。
5.3.8 导线跨越屋顶表面(不包括屋架结构)为可燃材料的建筑物时,线路故障可能引起建筑物着火,建筑物发生火灾也可能影响线路的安全运行。考虑到在冶炼厂厂区内,供电可靠性要求高,火灾的损失大,而且线路与建筑物同属一个单位,关系容易协调,故本规范规定为“严禁跨越”。
5.3.11 接户线系指线路终端杆至受电用户建筑物导线支持点间的引线。由于建筑物导线支持点难以承受大的导线拉力,接户线都按控制张力安装,加之支持点间的线间距离都远比线路杆塔小,所以对进户线的挡距应进行限制,以避免因弧垂增大,线间距离不够而发生的碰线事故。
低压接户线挡距在25m~40m时,增设接户杆仍然是为了使接户线挡距控制在25m以内,超过40m应按低压配电线路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