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施工准备
11.2.1 技术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设计文件要求,施工单位应完成信息化应用系统的网络规划和配置方案、系统功能和系统性能文件,并应经会审批准;
2 应具备软硬件产品的安装调试手册和技术参数文件;
3 施工单位应完成系统施工和调试方案,并应经会审批准。
11.2.2 材料与设备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和软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2003第3.2节的规定进行产品质量检查,并应符合进场验收要求;
2 服务器、工作站等的规格型号、数量,性能参数应符合系统功能和系统性能文件要求;
3 操作系统、数据库、防病毒软件等基础软件的数量、版本和性能参数应符合系统功能和系统性能文件要求;
4 应收集用户单位的业务基础数据的电子文档或数据库。
11.2.3 综合布线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及其他相关的信息设施系统应施工完毕。
11.2.1 本条第1款规定了信息化应用系统施工前,施工单位应与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就系统应实现的功能和必须满足的性能要求进行协商,并取得一致。对功能的一致意见应按照表B.0.18的规定填入信息化应用系统功能表,并在表中详细说明每项功能实现的效果。功能要求和性能要求都应明确描述并可检测。
11.2.2 本条第4款规定了应请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协助提供与本系统相关的业务基础数据,以便在施工调试时使用最符合实际要求的数据进行调试和检验。
11.2.3 本条规定了信息化应用系统施工开始的时机。信息化应用系统需要依赖其他系统,因此应在其依赖的系统施工完毕后才可开始施工。
- 上一节:11.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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