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 GB50606-2010
11.5 系统调试
11.5.1 调试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和软件应安装完成,参数应配置完毕;
2 应录入调试所需的业务基础数据或测试数据。
11.5.2 系统调试过程中,设计要求不间断运行的软件应始终处于运行状态。
11.5.3 软件的工作状态和运行日志应每天进行检查。
11.5.4 软件和设备正常运行后,应进行功能测试。
11.5.5 功能测试完成后,应进行性能测试。
11.5.6 调试过程中出现运行错误、系统功能或性能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填写系统问题报告单。
11.5.7 系统调试结束前应对所有问题报告进行处理,并应填写系统问题处理记录。
11.5.8 用户单位技术人员应参与功能测试和性能测试。
条文说明
11.5.2 本条规定了不得随意关闭和重新启动服务器软件及其他要求长时间运行的软件,以便在调试过程中检查这类软件的稳定性。
11.5.6 本条规定了系统调试中发现运行错误或者功能、性能不满足要求时应埴写问题报告单,以便详细记录错误出现的情况,即可以避免解决时遗漏,又可以让系统开发人员在修改时有更多信息参考从而更快解决问题。
11.5.8 本条规定了用户单位的技术人员应全程参与功能测试和性能测试,以便从实际出发检查系统是否满足了设计要求,并尽快熟悉和掌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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