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尾矿库回水
9.0.1 尾矿库回水率应结合选矿厂厂区回水综合确定,尾矿澄清水应回收利用。
9.0.2 尾矿库回水水量,应在尾矿库回水设计保证率条件下,根据入库水量、水面蒸发量和渗透损失水量等,经水量平衡计算确定。回水设计保证率应与新水水源设计保证率相同;采用雨水回用时,降雨量的设计保证率应与尾矿库回水设计保证率一致;水面蒸发量设计频率应与尾矿库回水设计保证率相对应。渗透损失水量可按表9.0.2所列损失水层厚度估算。对于特殊工程地质情况的尾矿库,应分别计算坝体、坝基、库底和沿岸的渗透损失水量。
表9.0.2 尾矿库渗透损失水层厚度(m)
9.0.3 尾矿库回水设计应充分利用库内水的位能。有条件时应采用静压回水方式。对于尾矿坝较高、回水率和回水均衡性要求较高,以及水面结冰期较短的尾矿库,宜采用库内缆车式或囤船式回水泵站回水。
9.0.4 回水泵站的设计宜留有富裕能力。
9.0.5 尾矿库内回水取水点距尾矿沉积滩水边线的距离,在尾矿库全部使用期间均应满足不小于尾矿澄清距离的要求。尾矿澄清距离可按类似尾矿库实测数据或通过计算确定。
9.0.6 尾矿库回水水池的容积,对于中、小型选矿厂不宜少于4h~6h回水供水量,大型选矿厂不宜少于1h~3h回水供水量。
9.0.1 为节约水资源及减小尾矿澄清水对库周边环境的影响,尾矿库回水率应按国家环保的有关规定确定,在缺水企业应尽量提高回水率,加大回水量。
9.0.2 各设计频率保证率取值一致是为使尾矿库回水量得到保证。表9.0.2中渗透损失水层厚度为经验统计值,对有详细工程地质勘察资料的尾矿库,可根据工勘资料进行精确计算。
9.0.3 目前常用的回水方式为库外及库内两种方式,从节能的角度出发,尾矿库回水宜优先考虑库内回水,特别是高堆坝尾矿库,该回水方式充分利用了库中水的位能,节能效果明显。
9.0.4 考虑到雨季有部分雨水入库或选矿厂生产能力的波动因素,回水泵站应留有富裕能力以增加回水量,其目的也是为节约水资源,并使尾矿库澄清水得到充分回用。
9.0.5 主要是考虑回水水质的问题,尾矿浆体放矿时产生浆体波动,尾矿浆体中的水需有澄清时间及澄清距离的要求,因此回水取水点应在满足尾矿澄清距离要求的前提下尽量远离尾矿放矿口,这样取水口所取回水水质较好。
9.0.6 对回水池容积的规定主要是保障回水的可靠性及连续性,满足选矿厂一定时间内生产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