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 自检自验
12.5.1 服务器、工作站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服务器、工作站、网络控制器及附属设备安装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
2 在工作站上观察现场各项参数的变化、状态数据应不断被刷新;
3 通过工作站控制模拟输出量或数字输出量,现场执行机构或受控对象应动作正确、有效;
4 模拟现场控制器的输入侧故障时,在工作站应有报警故障数据登陆,并应发出声响提示;
5 模拟服务器、工作站失电,重新恢复送电后,服务器、工作站应能自动恢复全部监控管理功能;
6 服务器设置软件应对进行操作的人员赋予操作权限和角色;
7 软件功能齐全,人机界面应汉化,操作应方便、直观;
8 服务器应能以报表、图形及趋势图方式打印设备运行的时间、区域、编号和状态的信息。
12.5.2 现场控制器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场控制器箱安装应规范、合理、便于维护;
2 模拟制造服务器、工作站停机状态下,现场控制器应能正常工作;
3 改变被控设备的设定值,其相应执行机构动作的顺序/趋势应符合设计要求;
4 模拟制造现场控制器失电,重新恢复送电后,控制器应能自动恢复失电前设置的运行状态;
5 模拟制造现场控制器与服务器通信网络中断,现场设备应能保持正常的自动运行状态,且工作站应有控制器离线故障报警信号;
6 启停被控设备,相关设备及执行机构动作的顺序应符合设计要求;
7 现场控制器时钟应与服务器时钟保持同步。
12.5.3 传感器、执行器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现场的传感器、执行器安装应规范、合理、便于维护;
2 检查工作站所显示的数据、状态应与现场的读数、状态一致;
3 检查执行器的动作或动作顺序应与设计的工艺相符;
4 应检查调节阀门的零开度状态;
5 当参数超过允许范围时,应产生报警信号;
6 在工作站控制执行器,应能正常动作。
12.5.4 冷热源系统的群控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冷热源系统应能实现负荷调节、预定时间表自动启停和节能优化控制;
2 改变时间程序或通过工作站手动启停冷热源系统,机组应按联动控制顺序正常运行;
3 检查系统应能通过调节旁通阀,保持集水器和分水器之间的压差稳定在设计允许范围内;
4 在工作站上应能显示冷热源系统设备的运行参数,并应自动记录。
12.5.5 空调与通风系统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工作站显示的温湿度测量值与便携式温湿度现场测量值应一致;
2 应检查风压差开关、防冻开关等状态,手动改变设定值,核对报警信号的准确性;
3 应检查风机、水阀、风阀的工作状态、控制稳定性、响应时间、控制效果等;
4 在工作站改变时间表,检测系统应具有自动启停功能;
5 在工作站改变温、湿度设定值,记录温度控制过程,应检查联动控制程序的正确性、系统稳定性,系统响应时间以及控制效果,并应检查系统运行的历史记录;
6 应模拟故障,包括过滤器压差开关报警、风机故障报警、温度传感器超限报警,在工作站检测报警信号的正确性和反应时间;
7 应对送、排风机的运行状态进行监控,并可按空气环境参数要求自动控制启停;
8 应对空调与通风系统进行消防联动试验,火灾报警系统报警时,空调与通风系统的运行应符合相关规范及设计要求。
12.5.6 给排水系统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过工作站应能远程监控启停控制、运行状态、故障报警及液位等给排水设备,并应作记录;
2 模拟提高水位或降低水位、液位开关正常动作,并应能按照控制工艺联动水泵启动或停止。
12.5.7 变配电系统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变配电系统电压、电流、有功(无功)功率、功率因数、电量等参数测量值与工作站读取数据对比,进行准确性和真实性检查;
2 应对高、低压开关柜、变压器、发电机组的工作状态和故障进行监测;
3 工作站上各参数的动态图形应能准确的反应参数变化。
12.5.8 公共照明系统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以室外光照度、时间表等为控制依据,对照明设备进行监控并检查控制动作的正确性;
2 应检查通过工作站对所有照明回路的控制功能。
12.5.9 电梯、自动扶梯系统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工作站上应设置显示电梯当前所在位置、运行状态与故障报警电梯动态模拟图;
2 检查工作站监测电梯系统的运行参数,并应与实际状态核实。
12.5.10 系统实时性、可靠性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秒表等检测仪器记录报警信号反应时间、检测系统采样速度和响应时间,应满足设计要求;
2 使系统中的一个或多个现场控制器失电,工作站应输出正确的报警;
3 模拟服务器、工作站掉电,通信总线及现控制器应能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受控设备正常运行。
12.5.1 本条规定了对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中央管理工作站与现场控制器进行功能检测时,应主要检测其监控和管理功能,检测时应以中央管理工作站为主,对现场控制器主要检测其监控和管理权限以及数据与中央管理工作站的一致性,应检测中央管理工作站显示和记录各种测量数据、运行状态、故障报警信息的实时性和准确性,以及对设备进行控制和管理的功能。并检测中央管理工作站控制命令的有效性和参数设定的功能,保证中央管理工作站的控制命令被无冲突地执行。应检测中央管理工作站数据的存储和统计、历史数据趋势图显示、报警存储统计情况。应检测中央管理工作站数据报表生成及打印功能,故障报警信息的打印功能。对报警信息的显示和处理应直观有效。
12.5.2 本条规定了现场控制器应检查每个DDC(Direct Digital Control直接数字控制器)自身的工作状态是否正常,在正常运行的情况下,通过手提电脑对它进行通信,现场控制器读取的每个状态点是否正确,模拟运行程序,检查能否实现现场控制器在不联网的情况下正常运行。检查现场控制器的输入、输出点工作状态全部正确。
12.5.3 本条规定了现场设备如传感器、执行器的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传感器精度测试,检测传感器采样显示值与现场实际值的一致性,应符合设计及产品的技术文件的要求。
12.5.4 本条规定了冷热源系统的群控功能检测,应对冷水机组、冷冻冷却水系统进行系统负荷调节、预定时间表自动启停和节能优化控制,检测时应通过工作站对冷水机组、冷冻冷却水系统设备控制和运行参数、状态、故障等的监视、记录与报警情况进行检查, 并检查设备运行的联动情况。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与带有通信接口的设备以数据通信的方式相连时,应在工作站监测子系统的运行参数,并和实际状态核实,确保准确性和实时性,对可控功能的子系统,应检测发命令时的系统响应状态。
12.5.5 本条规定了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对空调系统进行温湿度及新风量自动控制、预定时间表自动启停、节能优化控制等控制功能进行检测,应着重检测系统测控点与被控设备的控制稳定性、响应时间和控制效果,并检测设备连锁控制和故障报警的正确性。
12.5.6 本条规定了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对给水系统、排水系统和中水系统进行液位、压力等参数检测及水泵运行状态监测、记录、控制和报警进行验证。
12.5.7 本条规定了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对变配电系统的电气参数和电气设备的工作状态进行监测,检测时,应利用工作站数据读取和现场测量的方法对电压、电流、有功功率、功率因数、用电量等各项参数的测量和记录进行准确性和真实性检查,显示电力负荷及上述各参数的动态图形,能比较准确的反映参数变化情况,并对报警信号进行验证。
12.5.8 本条规定了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对公共照明设备进行监控,应以光照度、时间表等为控制依据,设置程序控制灯组的开关,检测时应检查控制动作的正确性,并手动检查开关状态。
12.5.9 本条规定了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对建筑物内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进行监测,检测时应通过工作站对系统的运行状态与故障进行监视,并与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的实际工作情况进行核实。
12.5.10 本条规定了实时性能检测要求,在中央工作站观察设备、网络通信故障的自检和报警功能,显示相应设备名称和位置,并输出正确结果。可靠性测试要求系统运行时,通过中央工作站启动或停止现场设备时,不应出现数据错误或产生干扰,影响系统正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