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 自检自验
13.5.1 系统自检自验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后进行;
2 系统设备及回路接线应正确,应检查所有回路和电气设备绝缘情况,不应有无松动、虚焊、错线或脱落现象并处理,并应作记录;
3 系统自检自验应与相关专业配合进行,且相关专业的联动设备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13.5.2 系统自检自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先分别对器件及设备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查(包括报警控制器、联动控制盘、消防广播等),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检验;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电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 16806的要求对设备进行功能检测;
3 单机检测和各消防设备检测完毕后,应进行系统联动检测;
4 消防应急广播与公共广播系统共用时,应能在手动或警报信号触发的10s内切换并播放火警广播;
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安全防范系统的联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13.4.7条的规定。
13.5.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安装、调测中应注意主要设备、单系统、全系统性能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是否达到相关规范要求,尤其检查系统的联动功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其他系统的联动功能;检查消防应急广播与广播系统共用时能否实现强切。
本条第4款规定了在火灾报警系统发出报警信号后,10s内完成消防应急广播和广播系统的切换。本条规定与现行国家标准《应急声系统》GB/T 16851—1997的相关条款相容。10s包括接通电源及系统初始化所需要的时间。如果系统接通电源及初始化所需要的时间超过10s,则相应设备必须24h待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