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2 设备安装
14.2.1 金属线槽、钢管及线缆的敷设,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和现行国家标准《民用闭路监控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198—94第3.3节的规定。
14.2.2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控中心内设备安装和线缆敷设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198—94第3.4节的规定;
2 监控中心的强、弱电电缆的敷设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198—94第2.3.8条的规定,并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3 摄像机、云台和解码器的安装除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第6.3.5条、《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198—94第3.2节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14.3.3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摄像机及镜头安装前应通电检测,工作应正常;
2)确定摄像机的安装位置时应考虑设备自身安全,其视场不应被遮挡:
3)架空线入云台时,滴水弯的弯度不应小于电(光)缆的最小弯曲半径;
4)安装室外摄像机、解码器应采取防雨、防腐、防雷措施;
4 光端机、编码器和设备箱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光端机或编码器应安装在摄像机附近的设备箱内,设备箱应具有防尘、防水、防盗功能;
2)视频编码器安装前应与前端摄像机连接测试,图像传输与数据通信正常后方可安装;
3)设备箱内设备排列应整齐、走线应有标识和线路图。
5 应用软件安装应符合本规范第6.2.2条的规定。
14.2.3 入侵报警系统设备的安装除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第6.3.5条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14.2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探测器应安装牢固,探测范围内应无障碍物;
2 室外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应在干燥、通风、不积水处,并应有防水、防潮措施;
3 磁控开关宜装在门或窗内,安装应牢固、整齐、美观;
4 振动探测器安装位置应远离电机、水泵和水箱等振动源;
5 玻璃破碎探测器安装位置应靠近保护目标;
6 紧急按钮安装位置应隐蔽、便于操作、安装牢固;
7 红外对射探测器安装时接收端应避开太阳直射光,避开其他大功率灯光直射,应顺光方向安装。
14.2.4 出入口控制系统设备的安装除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识读设备的安装位置应避免强电磁辐射辐射源、潮湿、有腐蚀性等恶劣环境;
2 控制器、读卡器不应与大电流设备共用电源插座;
3 控制器宜安装在弱电间等便于维护的地点;
4 读卡器类设备完成后应加防护结构面,并应能防御破坏性攻击和技术开启;
5 控制器与读卡机间的距离不宜大于50m;
6 配套锁具安装应牢固,启闭应灵活;
7 红外光电装置应安装牢固,收、发装置应相互对准,并应避免太阳光直射;
8 信号灯控制系统安装时,警报灯与检测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9 使用人脸、眼纹、指纹、掌纹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识读的出入口控制系统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产品技术说明书的要求。
14.2.5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安装除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第6.3.5条第8款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14.6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感应线圈埋设位置应居中,与读卡器、闸门机的中心间距宜为0.9m~1.2m;
2 挡车器应安装牢固、平整;安装在室外时,应采取防水、防撞、防砸措施;
3 车位状况信号指示器应安装在车道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安装高度应为2.0m~2.4m,室外安装时应采取防水、防撞措施。
14.2.6 访客(可视)对讲系统安装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第6. 3.5条第6款的规定。
14.2.7 电子巡查管理系统安装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第6.3.5条第7款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14.5节的规定。
14.2.8 安全防范系统的控制设备的安装除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第6.3.5条第9款的规定。
14.2.9 供电、防雷与接地系统施工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第6.3.6条和本规范第16章规定。
14.2.2 本条第3款摄像机及其配套装置的安装做了一些补充规定。强调了摄像机、编码器等设备在室外安装的时候,应该采取防护措施。
14.2.3 不同类型探测器安装时必须根据所选具体产品的特性、警戒范围进行安装。振动探测器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相应测试,以保证振动探测器能有效工作。